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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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18 & 81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18及815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月6日上午9時54分
控罪: [1] 及 [3] 及 [6] 及 [10] 至 [12]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第二被告承認佢被控多項罪行中其中六項,即控罪一、三、六、十、十一及十二,六項都是入屋犯法罪。 2.主控官在案情撮要中已經把本案的案情寫得十分清楚,本席在2011年12月20日判處其他的被告時,亦已簡述過有關的案情,包括第二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與及她的律師為她所作的求情。 3.簡單來說,第二被告現年20歲,案發時只有19歲,以前並無任何犯事紀錄,她受到同居男友(即本案的第五被告)唆擺,參加了一個爆竊集團。第二被告參與多次入屋犯法的行為,律師透露,第二被告從中獲益大約兩萬元,但都用來替第五被告還債。 4.律師在求情時說,第二被告已深感後悔,並打算重新做人。她被警方檢控後,亦願意向警方提供有用的資料,她曾向警方提供口供,指證其他同黨,包括主腦陳強利。律師叫法庭輕判第二被告,律師曾建議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命令或緩刑處置,不過本席認為第二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律師建議的幾項處理方法都並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庭唯一可以考慮的,就是將第二被告判入教導所,代替監禁,因為教導所的懲教處理也算是一項嚴厲的處理方法。若本席對第二被告所承認的六項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本席會像判處其他被告一樣,即她承認六項入屋犯法罪後,將會合共判刑45個月監禁。不過第二被告顯然是年輕、無知、入世未深,受到本案的第五被告唆擺,才參加這個犯罪集團。她以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所以雖然她所犯的非輕,但本席考慮過律師的求情與及懲教所撰寫的教導所報告後,認為可以接納懲教處的建議,即第二被告適合被判入教導所,接受懲教。 5.一般來說,犯人會在教導所逗留18個月,接受懲教,出來後還會受到為期3年的監管,本席認為這樣處理符合本案的案情,也對第二被告與及社會有裨益。因此,下令就第二被告承認的六項控罪,即控罪一、三、六、十、十一及十二,都判第二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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