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敏儀

Case No.DCCC 113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3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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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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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12月2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illiam S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大潛律師行律師Mr Leung Jackson Lipkin H.T. Gabriel,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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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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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 蔡敏儀,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6.40克「冰」毒。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警方人員在屯門寶田邨7座20樓進行反毒品行動,差不多凌晨1點鐘時,看見被告人衝回2004室,而手上拿着一個手袋。警方人員採取行動,在電梯大堂處將被告人截停,並在其手袋裡找到一個盒,內有11個包裝着本案的毒品。警員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指毒品是自用的,而當時她身上有二千多元現金。

3.警方估計有關毒品之市值約為8,800元。

4.被告人在另一宗案件,同樣在本席前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是氯胺酮。就該另一案,本席替她提取一份教導所報告,報告認為被告人是有毒癮的人,因此不適宜前往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於2008年2月,由於好奇,便開始接觸「冰」毒,當時大概一星期吸服一次,到2009年1月,被告人開始每日都吸服,而最後一次吸服是在2011年8月27日。報告又指,被告人目前很希望遠離毒品,遠離吸食毒品的朋友。

5.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6.求情方面,律師指出,被告人媽媽已過身,爸爸替女兒寫求情信,信的內容主要談及作為父親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亦講到養不教,父之過。女兒被拘留期間,他亦有前去探望,他說覺得女兒改變了很多,有了一定的悔改表現和意識,希望法庭能夠給她改過的機會。被告人本身亦有寫信給法庭,指對於過往自己所做的,明白是犯下彌天大錯,值得慶幸的就是她覺得父親都願意給她機會,亦願意相信她會洗心革面,希望法庭能給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7.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庭不止一次談及,犯事者就算是年青,又或者沒有案底,這些都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而上訴庭就這一類毒品已作出判刑指引。販運「冰」毒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3至7年。

8.本案而言,辯方律師呈遞了一宗判刑案件,陳嘉豪CACC 404/2009,律師主要指出在該案的上訴人販運同樣都是「冰」毒,份量是6.87克,還有少量氯胺酮,經審訊後,被判處5年監禁,律師希望法庭能參考有關案例。但律師亦清楚指出,並非因為該案有甚麽特別的求情因素,而那些求情因素亦適用於本案, 因而要求法庭考慮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如果純粹基於這份量,量刑起點也會超過5年。

9.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本席看不出有何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而且本案是她在另一宗案的擔保期間干犯,這點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但考慮到整體情況,本席不打算以這個原因再加刑. 純粹基於她所販運的危險藥物,本席以五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