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強

Case No.HCMA 532/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3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32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8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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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戴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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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2日

裁決日期:2012年1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港幣3,000元,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重新考取駕駛資格及自費完成駕駛改善課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及刑罰。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於案發時駕駛一輛私家車,以時速30至50公里沿馬頭角道左一線右轉進入馬頭涌道左一線,當他駛進馬頭涌道時,看見上訴人駕駛之的士正從馬頭涌道左三線切進左二線,及後再駛近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的右前方停下。控方第一證人為避免意外,須將車輛停下來。停下時,兩車相距僅約兩尺。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設有錄影裝置,他將拍得的錄影影像燒錄至光碟呈堂。

辯方案情

3.事發時,上訴人駕駛的士沿馬頭涌道左三線以時速30公里行駛,他看見路旁巴士站正有乘客向他揮手,於是便亮起左指揮燈,觀察左二線沒有車輛後便切進該線。上訴人其後觀察到左一線上正有一輛私家車駛近並響號,他於是立即停車。上訴人其後向私家車揮手示意先行,但私家車沒有移動,上訴人於是駛進左一線接載乘客。

上訴理據

4.上訴理據概括共四點:

(1)  裁判官容許控方在審訊前,沒有提供控方主要依賴的證據給辯方檢視,及錯誤地接納不應該被接納的證據;

(2)  裁判官過份干預審訊;

(3)  裁判官對於事實的裁決有偏差,錯誤裁決上訴人罪名成立;

(4)  本案沒有涉及財產損壞或人身傷害,判罰明顯過重。

討論

5.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指控方並沒有預先將錄影得的影像給予上訴人檢視,但實際的情況不是這樣。

6.審訊前,上訴人不單已看過錄影得的影像,他更進一步表示該錄影影像可證明他沒有不小心駕駛。初審時,控方的大律師表示控方是不依賴此方面的證據的,但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既然上訴人認為有助其抗辯,控方理應將之呈堂。

7.上訴人大律師亦指錄影影像出現問題,影像顯示拍攝時間與實際時間不同,故裁判官不應接納作為證物。正如上段所述,不單辯方要求呈遞有關之證物,雙方在審訊前已完全知悉時間上的分歧,時間上出現分歧並不表示影像曾遭控方第一證人改動。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就此時間上的分歧作出爭議,他更確認有關的影像拍得部分的案發經過,本席完全不明此上訴理據何在。

8.不過,在翻閱審訊的謄本後,本席認為在案件審訊程序中出現了令人關注的問題。開審前,裁判官要求觀看錄影影像,假若他觀看錄影影像是為決定錄影影像是否與案有關,這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裁判官在看畢後接着有以下的對話(上訴宗卷第48至49頁):

“官:我就喺呢段片,就見到你喺三線好快就切去左二線,再去到第一線,你喺左二線嘅時候,人哋嘅車頭已經喺你個車尾附近,近得好緊要喎,咁樣算--咁樣都唔叫做不小心駕駛呀,被告?

官: 人哋—我睇到段片呢,人哋一入去已經喺左一線嘞,你三線去二線,二線再去一線嗰下,就好近嘞,我停咗段片喺嗰個位置畀你自己睇睇,我就唔明白你究竟如何存在呢一個嘅辯護理由吓。好,呢一度,你畏被告睇。

官: 我見到你有一個階段呢,係停咗一段短嘅時間,但係喺停呢個時間之前,其實你嘅車身已經有部份過咗呢個分隔線,去到人哋嗰條線嗰度嘞,你自己睇下。

官:    事實勝於雄辯,係咪呀?”

9.本席有機會看過涉案的錄影影像,裁判官的最終裁決很大程度是正確的,不過法治精神(rule of law)包括適當的司法(due process)。裁判官向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解釋法例的要求及控罪的元素等,這是允許的。不過在本案中,裁判官在看畢本案一項非常重要的證據後,便告訴上訴人他勝算機會微乎其微,這令合理客觀的人士相信裁判官存有偏頗,又或已就案件作出最終的裁決,這是不恰當的。

10.基於以上所述,定罪存有不穩妥的地方,必須擱置。有鑑於是次事件不涉車輛碰撞及人命傷亡,另上訴人亦已完成駕駛改善課程,故本席不會就此案下令重審。

11.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擱置。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袁偉良律師行轉聘黃樹林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