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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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3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32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859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2日 裁決日期:2012年1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港幣3,000元,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重新考取駕駛資格及自費完成駕駛改善課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及刑罰。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於案發時駕駛一輛私家車,以時速30至50公里沿馬頭角道左一線右轉進入馬頭涌道左一線,當他駛進馬頭涌道時,看見上訴人駕駛之的士正從馬頭涌道左三線切進左二線,及後再駛近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的右前方停下。控方第一證人為避免意外,須將車輛停下來。停下時,兩車相距僅約兩尺。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設有錄影裝置,他將拍得的錄影影像燒錄至光碟呈堂。 辯方案情 3.事發時,上訴人駕駛的士沿馬頭涌道左三線以時速30公里行駛,他看見路旁巴士站正有乘客向他揮手,於是便亮起左指揮燈,觀察左二線沒有車輛後便切進該線。上訴人其後觀察到左一線上正有一輛私家車駛近並響號,他於是立即停車。上訴人其後向私家車揮手示意先行,但私家車沒有移動,上訴人於是駛進左一線接載乘客。 上訴理據 4.上訴理據概括共四點:
討論 5.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指控方並沒有預先將錄影得的影像給予上訴人檢視,但實際的情況不是這樣。 6.審訊前,上訴人不單已看過錄影得的影像,他更進一步表示該錄影影像可證明他沒有不小心駕駛。初審時,控方的大律師表示控方是不依賴此方面的證據的,但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既然上訴人認為有助其抗辯,控方理應將之呈堂。 7.上訴人大律師亦指錄影影像出現問題,影像顯示拍攝時間與實際時間不同,故裁判官不應接納作為證物。正如上段所述,不單辯方要求呈遞有關之證物,雙方在審訊前已完全知悉時間上的分歧,時間上出現分歧並不表示影像曾遭控方第一證人改動。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就此時間上的分歧作出爭議,他更確認有關的影像拍得部分的案發經過,本席完全不明此上訴理據何在。 8.不過,在翻閱審訊的謄本後,本席認為在案件審訊程序中出現了令人關注的問題。開審前,裁判官要求觀看錄影影像,假若他觀看錄影影像是為決定錄影影像是否與案有關,這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裁判官在看畢後接着有以下的對話(上訴宗卷第48至49頁):
9.本席有機會看過涉案的錄影影像,裁判官的最終裁決很大程度是正確的,不過法治精神(rule of law)包括適當的司法(due process)。裁判官向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解釋法例的要求及控罪的元素等,這是允許的。不過在本案中,裁判官在看畢本案一項非常重要的證據後,便告訴上訴人他勝算機會微乎其微,這令合理客觀的人士相信裁判官存有偏頗,又或已就案件作出最終的裁決,這是不恰當的。 10.基於以上所述,定罪存有不穩妥的地方,必須擱置。有鑑於是次事件不涉車輛碰撞及人命傷亡,另上訴人亦已完成駕駛改善課程,故本席不會就此案下令重審。 11.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袁偉良律師行轉聘黃樹林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