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bpool International Ltd 對 Mi Shang Chik t/a New Gas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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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1 年第 16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0年第5320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1年8月16日 宣判日期:2011年8月16日 判案書 1.被告人在小額錢債案中被追討30,000 元欠款。被告人咪女士同意她擁有一間名為New Gas & Company的公司,但她的丈夫亦同樣擁有一間同名公司。她說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根本與她無關,她是無辜的,有關工程是她先生的New Gas & Company的事宜。 2.咪女士必須留意,她填寫的表格 9,即標題為「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清楚說明根據法例,她今天必須向上訴庭指出下級法庭的審裁官是否有任何法律論點是可能爭議或是錯誤的。 3.下級法庭的葉審裁官在他的裁斷理由書裡,已詳細說明根據各人的口供和所呈交的文件,經評核後他認為咪女士是有關協議的一方,當中涉及大量在事實上的判斷。法律上清楚列明,除非審裁官在判斷事實時有任何法律論點是錯誤的,否則他作出的事實判斷是不能上訴的。 4.咪女士在上訴聆訊時,只空泛地說她是無辜的,並沒有實質地說出葉審裁官有任何法律論點是錯誤的。在下級法院審訊期間,咪女士已申請覆核。她在申請覆核時拿出一些新的文件,希望籍此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以及這項工程與她無關。葉審裁官在處理覆核申請時,清楚指出他已考慮到咪女士所提出的文件是受制於有關法例即Ladd v Marshall一案,該案例在法律界中人所共知,就是指如要提出新的證據,必須符合Ladd v Marshall案中的三項主要要求。葉審裁官認為咪女士未能符合這些要求。本席亦看不到葉審裁官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因此,就咪女士的申請而言,本席拒絕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 5.當然,由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因此,本席就本次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6.本席只想補充一句:假如葉氏倆夫婦堅持要用同一公司名字分開經營,這樣是自找麻煩的。徒然增添混亂,對二人都沒有好處。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