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浩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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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2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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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第二被告聆訊後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 案情 2.警方收到通知,須到一交通意外現場進行調查。高級警員SPC50561駕駛電單車到達時見到同僚PC34957追著三名正在逃離現場的男子。 3.SPC50561上前協助PC34957,最後追到第二被告,向他表明警員身分。期間,第二被告失重心跌在地上,SPC50561蹲下來,雙手按著被告肩膀,並叫他不要再動。 4.被告雖然面向地面,但依然轉身提起右肘,襲擊SPC50561。SPC50561隨即後退,可是被告還是打中警員右邊面和頸部頭盔位置,警員向後跌倒,腰部著地。 5.被告企圖起身,警員撲前把被告按在地上,用手銬把他雙手反鎖在背後。 6.其後,警員送院驗傷,頸部有觸痛,獲病假兩天。 被告背景資料 7.被告現年32歲,未婚,內地出生,1981年隨父母來港,雖然家境並不富裕,但是被告生活不算困苦。 8.被告只完成中三程度教育,其後報讀兩個技工課程,成為電腦維修學徒,2000年轉行保險業,但工作只一年便再轉行成為清潔和搬運工人,沒有穩定收入。 9.被告過往曾有毒癮,戒毒所報告指,被告現時沒有嗜毒問題。 10.被告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2008年9月曾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判監4年。 辯方減刑陳述 11.被告大致同意戒毒所報告的內容。辯方指出,被告聆訊後接受罪責。父母依然支持被告,希望法庭輕判。 12.另外,被告面對另一宗裁判法院案件,辯方陳詞,被告也打算認罪。 13.辯方力陳,在本案中,被告是跌倒在地上以手肘襲擊警員,有別於一般有針對性的攻擊,如面對面出拳或起腳。因此,辯方要求法庭盡量輕判。 討論 14.香港法治有賴警方維持,襲擊警員屬嚴重罪行,一般應以即時監禁懲處,以確保警員執勤時,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15.本案案情更為嚴重,原因是被告從一交通意外現場,與其他人士分頭逃走,意圖分散警員注意力,削弱他們追截肇事司機的力量。 16.另外,被告襲擊警員,令他受傷,幸好傷勢並不嚴重,但警員仍須休假兩天。 17.法庭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3個月監禁。 18.被告過往有七項刑事記錄,也曾判監4年,理應清楚再犯的嚴重後果。他個人和家庭背景也未能提供強而有力的減刑理由。被告於裁判法院的案件不屬本案考慮範圍之內。 19.被告聆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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