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廣全

Case No.HCMA 764/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6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6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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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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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1月12日

裁判日期:2012年1月12日

1.上訴人在判審法院面對三項「猥褻侵犯」罪,上訴人只承認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否認第三項控罪。在這情況下,第三項控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被撤銷。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罪款2,000 元,第二項控罪被判接受感化12 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受害人現年16 歲,在筲箕灣一間舖內任職侍應生,上訴人是該舖內的廚師。在案發當日2011 年4 月6 日大約一時至六時,有兩次當受害人到廚房取菜給客人時,上訴人用手輕拍受害人的臀部,稍後受害人告訴她的姊姊,跟著向社工投訴,轉給警方處理。上訴人現年48 歲,已婚,育有兩名子女。上訴人是甜品廚師,薪金大約每月10,000元,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3.裁判法官亦接授上訴人有悔意。裁判法官取了一個感化官報告,當中很詳細地解釋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是一個很有責任性的人士,來港後,一直與他媽媽、家人一起住,上訴人一直很孝順,在2000 年結了婚。上訴人的妻子說上訴人是一個好爸爸,很有責任的丈夫,很努力地工作,上訴人向感化官講出他很後悔,亦同意接受感化,上訴人的太太亦很支持上訴人。

4.上訴人的僱主已經認識上訴人有兩年,認為上訴人是一個很有責任性、很勤力、對人很有禮貌和肯教人的員工。上訴人的僱主會繼續聘用上訴人。最後感化官了解上訴人的背景和態度後,認為雖然上訴人適宜接受感化,但沒有必要,因為上訴人過往亦是一個很有責任性的爸爸和家庭支柱。因此,這感化官的報告寫得很好。

5.裁判法官在判刑時,適當地提及這類案件必須有阻嚇性的刑罰,如果是初犯者,案情不嚴重,判處監禁兩至六個星期都是適合的。但以本案的案情是比較輕,上訴人亦有正當的職業,只不過是一時衝動而犯了這類案件,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因一時衝動而犯此事,是連續兩次,甚至三次,他的行為必須受到感化官的監管,接受輔導,令他能控制這種衝動。所以判處上訴人接受感化是一個最佳的選擇,裁判法官認為感化是一個改造性的刑罰,但考慮到上訴人面對兩項控罪,法庭要考慮平息受害人和家人的傷害,不但判上訴人接受感化,亦就第一項控罪判上訴人罰款。最終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2,000 元的罰款,第二項控罪接受感化12 個月。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指當時法院代表他的律師建議他作出上訴,所以自己才作出上訴。他在法庭上說出他認為感化其實對他是有幫助,希望繼續接受感化。但因他的經濟能力,希望法庭會將罰款歸還給他,因他的工資只得10,000 元,而他有家庭要照顧。

7.本席同意莫律師所講,裁判法官沒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因為法律上是容許裁判法官判處兩項控罪,一項是罰款,另一項接受感化。但本席留意裁判法官判刑時,在判刑理由書第 12 段提及上訴人連續兩次,甚至三次觸犯同類形的案件,其實是沒有第三次的,因為剛才本席已講過,第三項控罪已經被撤銷。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如果純粹看刑罰是沒有明顯過重,亦沒有原則上的犯錯。但因為裁判法官有上述的說法,很可能令致上訴人會覺得有些不公平,因為他只面對兩項控罪而不是三項,會否在這樣的情況下會令到罰款添加,於是本席為了公平起見,判這個上訴得直。

8.就第一項控罪2,000 元的罰款,本席減為1,000 元。第二項控罪接受12 個月的感化,維持原判。上訴人如已繳交罰款,可以取回1,000 元。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代表律師,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