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放 對 館長袁女仕

Case No.HCSA 37/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3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1年第3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1年第31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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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陳天放 (CHAN TIN FONG)  

被告人 館長袁女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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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

聆訊日期:2012年2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2月14日

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沈其亮審裁官在2011年11月14日判他敗訴的裁決及2011年12月9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審裁官已經在2012年1月18日的裁決理由書中,詳細交待了本案的背景事實,在此不贅述。

3.根據本席的理解,申索人向被告人提出以下兩項申索:

(一)    申索人在2011年8月3日在屯門公共圖書館影印文件後忘記取回八達通咭。申索人就着遺失八達通咭的事宜向當時處理的女職員及圖書館館長(即本案的被告人)投訴。被告人沒有代他報警。申索人認為被告人不負責任、失職及助長盜竊,向被告人申索 $10,000;

(二)    被告人沒有從圖書館提供的報刊中抽起有色情及賭博成份的資訊,因而助長淫風及賭風。

4.關於第一項申索,在聆聽過雙方的證供後,審裁官裁定就着遺失八達通咭事件,申索人並沒有向被告人要求代為報警。因為這是涉及事實的裁決,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這方面的結論。

5.可是審裁官亦在判決理由書中指出,即使申索人真的有要求過被告人代為報警,被告人亦不須負上任何的法律責任。審裁官認為被告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職責就着申索人遺失八達通咭一事代為報警。再者,被告人及其他圖書館職員亦曾經建議申索人報警求助,及留下他的個人資料以便尋獲八達通咭後聯絡申索人,可是申索人沒有接納這些建議。圖書館不容許申索人張貼私人的失物告示,這項政策亦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審裁官裁定被告人沒有任何疏忽的決定,在法理上完全正確。

6.關於第二項申索,除非有關報刊已被影視審裁處評定不雅、屬三級類別或不適合18歲以下人士閱讀,否則圖書館不會抽起有關的刊物,以影響公眾自由閱讀的權利。顯然,申索人沒有合理的訴因,而駁回第二項申索的決定亦同樣是正確的。

7.基於以上的分析,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而本席亦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