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為傑
Case No.DCCC 120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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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0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0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著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告人由負責任及能幹的大律師代表。他承認控罪,並且同意事實上在當日帶同一女子到該住宅單位的門外。被告人手持螺絲批嘗試撬開門鎖,惟過程產生的聲浪驚動鄰居,鄰居報警。在警員到場之前,被告人已經逃脫,但在大廈範圍裡,被告人終被警員截停。在警誡底下,被告人承認事發經過及有關控罪。 2.被告人現年41歲,多年前離婚,現與女朋友同住在報述的住址上。他一共有二十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次均與本案同類,亦均受奴役之苦。法庭同意辯方的論點,即基於意圖被爆竊的地點是住宅單位,故應採納3年的監禁為判刑起點。實質犯案與企圖犯案的判刑分別不大。故最後,法庭認爲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適合。認罪之後,給予被告三分之一的折扣,判刑便變為兩年了。 3.法庭考慮過辯方所有的求情說話,但其中沒有充分理據令到法庭可以根據任何法理或案例進一步遞減被告人須要接受的懲罰。最終,法庭判被告人今天須要接受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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