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永澤 對 陳鴻興經營佳鏵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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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 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11年第5號 (原案件編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11年第1603號 (F))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2012年2月16日 裁決日期:2012年2月16日 判 案 書 1.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任何當事人如果不滿意仲裁處的決定,均可提出申請上訴許可。原訟法庭會根據申請的理據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而所根據的理由,會視乎是否牽涉法律問題,或有關的申索超越仲裁處的司法管轄的範圍,才會獲得批予上訴許可。 2.仲裁官在被告人陳先生缺席下作出裁決。根據仲裁官的 《聆訊撮》要第6 段,有關申索書已在聆訊前以平郵及掛號方式分別派遞予陳先生的營業地點及住址。除寄往營業地點的掛號信因陳先生不到取而遭退回外,其餘3 份郵件均沒有被退回。陳先生沒有出席聆訊,亦沒有提交答辯書,所以仲裁官在陳先生缺席的情況下,信納了申索人的證據,裁定他與被告人存有僱傭關係,並曾為被告人工作7 天,每天工資 $1,000。 3.在今天的聆訊中聽取陳先生的陳述後,本席得悉因為他的家事問題及收信情況出現了混亂,致令信件雖已送達惟陳先生方面並無作出任何回應。 4.本席考慮了整體的情況,認為仲裁官的裁決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基於陳先生缺席及缺乏答辯書,仲裁官有權在該等情況下作出裁決。而事實上,在今天的陳詞中,陳先生亦無質疑申索人曾為他工作了7 天,他祇質疑工資方面的金額。由於仲裁官已作出有關裁決,而該裁決並無牽涉法律出現錯誤的問題,本席不能給予上訴許可。 5.陳先生今天亦提出因為申索人工作不善,致其有所損失。本席明白陳先生確有氣憤之處,但仲裁處並無這方面的司法審轄權,若陳先生想向申索人索償,可到合適的法庭提出申索訴訟。例如,若申索的金額低於$50,000,陳先生可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辦。 6.總括來說,法庭不認為陳先生有任何上訴理據,所以今次的申請予以撤銷。
被告人陳鴻興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