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華倫

Case No.DCCC 117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7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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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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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1月30日上午11時3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Joey M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ai Hon Hei, Terenc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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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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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情指出,被告於2011年8月6日,作為入侵者進入深水埗欽州街黃金酒店後,盜竊3個袋、3本港澳通行證、人民幣及港幣各300餘元、3個銀包、7張銀行卡、手錶、2部電話、1部相機及其他物品。被告於翌日在青山道一老人院被發現行跡可疑,警員搜查後,發現上述失物。警誡下,被告承認盜竊。

3.事實上,上述酒店的職員亦已攝下被告曾進出上址的情況,而上址賓客亦確認,當日睡覺沒有鎖上房門,後來發現失去上述財物。

4.被告現年38歲,過去從2002至2009年,共有9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毒品有關,分別3項藏有及3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另外在2003及2008年干犯盜竊罪;最後在2009年9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以共26個月監禁。

5.韋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無業,犯案只是趁機行事,並無牽涉任何暴力或專業設備,所有失物均被尋回,事主沒有任何損失,犯案亦與其毒品問題有關,望予以輕判。至於另一項控罪已留在法庭檔案、牽涉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責,在此案中,被告對於傷及警員,深表歉意。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過往此類控罪,法院常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及早承認控罪,事主沒有任何損失,被告並非專業行事,較為趁機而行。考慮後,本席把判刑起點定為2年;認罪後,減為16個月監禁。

7.因此,被告第一項控罪,被判以16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