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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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0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242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2月1日 裁決日期:2012年2月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第二項控罪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經裁判法官考慮後,分別判第一項控罪1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15個月監禁,裁判法官將第二項控罪的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刑罰分期執行,因此判上訴人總刑期為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在28/9/2011上午9:20被截停時,自認他是在26/9/2011的早上藏在一輛貨車的底部由國內進入香港。警員在上訴人的褲袋中,找到一張香港身份證。上訴人稱他是在國內拾到該身份證,並打算利用它來香港尋找工作。經調查後,警方發現該身份證的持有人是於22/9/2011在落馬洲離境後,發現失去該身份證。 3.上訴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前科,他是29歲。上訴時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黎大律師的上訴理由是刑罰明顯過重,及犯了法律原則。正如林大律師在她所提供的書面陳詞中所指,明顯地在HKSAR訴關翠珍HCMA360/2011的案件裡,上訴庭已經說得很清楚,當上訴人面對該兩項控罪時,適當的刑罰是兩個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4.林大律師正確地指出,在這案件中上訴人想利用該身份證掩飾自己的真正身份,以便他能在香港非法工作。但是林大律師接納上訴人沒有用涉案的身份證作進一步的用途,在這情況下,答辯人同意上訴應該得直,總刑期應該是15個月。本席參考林大律師所提供關翠珍的案件後,認為這案例適用於本案,上訴因此得直,原本刑罰第一項控罪12個月,及第二項控罪15個月監禁,改為同期執行,因此,上訴人被判入獄總刑期15個月。本席感謝兩位大律師陳詞,可以縮短本案的聆訊時間。
答辯人: 由律政司林德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黎安妮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