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02/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第二項控罪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經裁判法官考慮後,分別判第一項控罪1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15個月監禁,裁判法官將第二項控罪的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刑罰分期執行,因此判上訴人總刑期為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