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樂

Case No.DCCC 1364/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6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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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家樂  
  (WU Ka L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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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2月2日上午11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少明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陳彭律師行律師陳怡蓁小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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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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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1年6月2日晚上9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和另一名男童在港鐵鰂魚涌站。當時被告右手拿著一個盒。後來那男童和被告分開,被告向港鐵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行走。警員追前截查被告,並在被告手上的盒中找到8包可再封膠袋,內有氯胺酮。被告在警員的查詢下承認膠袋內是「K仔」,而有一個叫「吉仔」的人叫他送這些毒品給另一人。

3.稍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小吉在西灣河給他所搜獲的毒品,指使被告交這些毒品給一個人,然後收取$6,400元。經化驗後,這些毒品是103.26克的粉末,內含79.77克氯胺酮。專家估計,毒品的市值約為$11,460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18歲,沒有刑事紀錄,聲稱沒有毒癮。今日,被告的家人都相相出庭來支持被告。被告曾經向警方提供有關小吉的資料。經法庭查詢後,辯方聲稱被告會有$3,200元的酬勞。被告在被捕後坦白認罪,亦感到後悔。被告的祖父、父親、繼母和被告的社工亦有呈上求情信,指出被告已經知錯,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被告希望他能早日出獄,重新做人、改過自新,回報家人。

判刑

5.被告沒有案底、年紀輕,但明顯地他是被人利用販運毒品,犯下一項十分嚴重的罪行。當時被告和另一個男童出現,本席並不知道那個男童是否亦是犯案的同夥。因此,法庭只能夠以控方案情作為今次的判刑基礎。辯方說被告曾經向警方提供小吉的資料,但經本席的查問下,控方說小吉已經被捕和判刑,但並不是因為被告的資料。辯方亦稱被告會有$3,200元的酬勞,本席感到詫異,因為這就是被告在警誡下所說的$6,400元的一半。姑勿論如何,被告販毒是有酬勞的。

6.被告販毒除了令自己入獄外,亦幫助那些毒犯賺錢和荼毒青少年,加深社會的毒害。上訴庭在2008年6月已經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以其收阻嚇之用。一般而言,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的刑期是6年至9年。本案涉及79.77克氯胺酮,刑期理應是六年半至七年之間。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被告有三分一刑期的扣減。本席考慮到被告的本質並不壞、沒有前科,明顯地受到他人教唆和利用作為販毒行為的一隻棋子。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6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年。本席亦希望被告能珍惜家人的支持,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潔身自愛,不要再吸毒或濫藥,更加不應販毒去毒害其他青少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