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金友

Case No.DCCC 138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8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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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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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2年2月8日
出席人士: Mr Sharman LA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莫超權律師行律師Miss Kelly HO,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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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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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由一位負責及出色的律師代表。被告人認罪,並且同意事實上,在當日中午時分,在一街市的範圍內一途人的手包正打開,被告人趁機伸手進入手包拿了其銀袋,之後離開。但途人發現,通知苦主,兩人雙雙向被告追截。追截期間,被告人將銀袋掉落地上,成功逃脫。不久,警員有效率地將被告拘捕。在警誡底下,被告人清楚承認以上事發經過。

2.被告人現年71歲,已婚,是一倚靠「綜援」維生的老人家。他有正常老人家的病患。

3.雙方沒有爭議本案乃一俗稱「打荷包」的案件。有關的案例已例明這類案件需要判監處理,一般的判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特點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共有二十一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超過十個乃盜竊罪,而盜竊罪之中有八個正正就是「打荷包」罪行。因這些多年來的「打荷包」罪行,被告人起初須接受三次藤罰,至四年前被判罰12個月監禁。辯方要求本席考慮24個月監判刑起點。法庭最終認為辯方的要求合理。

4.本席首先採用十五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有多次同類型的紀錄,與及雖然出於無奈,但他的確違反擔保條件潛逃內陸大概9個月,本席將15個月的監禁提升至24個月(即15加9)。因為被告人認罪,三分一折扣須予以被告人。最後,法庭判令被告人須接受16個月監禁。

(蘇文隆)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