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晰 對 李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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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9月6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准許申請人王晰女士,就區域法院2011年5月18日的判決(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9年第4968號),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且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作出命令規定她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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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26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26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4968號)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12年2月22日 判案書 1.2011年9月6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准許申請人王晰女士,就區域法院2011年5月18日的判決(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9年第4968號),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且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作出命令規定她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2.王女士在2012年2月15日,不理會法庭登記處人員的勸喻,堅持存檔一份動議通知書,要求上訴法庭准許她就上述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3.王女士是濫用法律程序,因為《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B條訂明,上訴法庭就上訴許可申請作出的決定,是最終判決,與訟人即使不服,亦無權再提出上訴。 4.本席頒令,毋需聆訊,即時撤銷上述動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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