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訴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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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6月21日,原告人就本庭在2002年5月31日判案書的決定,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准許他上訴到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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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1093A/2001 CACV109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09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9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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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2年9月4日 宣判日期: 2002年9月4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2年6月21日,原告人就本庭在2002年5月31日判案書的決定,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准許他上訴到終審法院。 2.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如下規定:
3.本庭在2002年5月31日的判案書對送達抗辯書的時限已作出清晰和明確的解釋。那是非正審的判決,並沒有牽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所以,原告人的申請,並不符合上述該第22 (1)(b)條的規定。本庭不會運用酌情權容許原告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本庭拒絕申請。 [經聆聽雙方陳詞後] 4.原告要支付第二被告人就此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辯。 第二被告人:由顧張文菊律師行轉聘區慶祥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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