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龍
Case No.DCCC 36/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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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名。 2.案情指,被告人在事發當日下午2時多在花園街,對一名女士進行俗稱「打荷包」。當時女士的「銀包」放在其外套的右袋內。她覺衣袋「喐動」,親手手擒著被告人的手。被告人正手拿著屬女士的「銀包」。途人上前協助。最後警員到場拘捕被告人。 3.被告人選擇自己處理本案,不需任何律師代表。他認罪及同意以上案情。認罪之後,法庭得知,被告人共有二十五次在法庭的經歷。被告人稱,他曾有五至六次的「打荷包」定罪紀錄:從起初被判3個月監禁至最後(即前年)的12個月監禁。 4.被告人已離婚,與妻兒子女已長期沒有聯絡。事發時,他有工作,即「搭棚散工」,日薪大概五百元。在出獄四個月之後,被告人干犯本案。 5.考慮各因素之後,因為現場人來人往,被告亦有多個同類紀錄,法庭採用21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之後,法庭需予以被告人三分一折扣:21扣減三分之一之後,便等於14。 6.因此,法庭判令被告人需要接受14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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