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秀清 對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

Case No.CACV 76/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76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9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葉秀清
第一被告人 律政司司長
第二被告人 死因裁判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2年2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3月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原告人葉秀清女士的母親(陳素香女士)不幸在2005年3月27日晚上約7時在瑪嘉烈醫院去世。

2.李威廉醫生簽發的“死亡證”顯示直接引致陳女士死亡的原因是腹膜炎,而其他造成死亡的情況則包括末期腎衰竭、缺血性心臟病、糖尿病、曾中風、羊癎症和充血性心臟衰竭。有證據顯示用於陳女士的腹膜析水含有綠膿桿菌。

3.李醫生簽發上述“死亡證”前曾和陳女士家人,包括葉女士見面。李醫生向他們解釋陳女士的死因,並建議如他們想知道陳女士腹膜炎的成因,可以要求驗屍。陳女士的家人都一致反對剖驗陳女士的屍體。

4.其後葉女士和陳女士其他家人指陳女士是因為失救致死。他們曾向醫管局及立法會議員投訴,並向法援署和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求助。

5.2006年12月31日,葉女士去信死因裁判法庭要求為陳女士的死因召開研訊。

6.2008年4月21至23日,死因裁判法庭進行死因研訊,結果陪審團一致裁定陳女士死於自然,而致死的疾病包括(一)腹膜炎;(二)末期腎衰竭;(三)缺血性心臟病;(四)糖尿病;(五)中風舊症;(六)羊癎症;(七)充血性心臟衰竭。

7.葉女士不滿死因裁判法庭陪審團的裁決,在2009年9月25日,以原訟傳票,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要求法庭推翻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決。葉女士將律政司司長及死因裁判法庭列為案件的被告人。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當時官階)審理。

8.2011年4月18日,朱法官頒下判案書駁回葉女士的原訟傳票申請。葉女士不服朱法官的判決,故提出上訴。

9.原審時,葉女士要求推翻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決是建基在下列各點:

(一) 死因裁判官不應拒絕葉女士押後研訊的申請;

(二) 死因裁判官不當地打斷和制止葉女士盤問證人有關向陳女士提供抗生素Tazocin的情況;

(三) 死因裁判官有意引導陪審員,重覆指出:

(a) 葉女士證言先後不符;

(b) 裝呼吸機時插喉意外所導致的肺炎不會在X光片上見到;及

(c) 何醫生的專家證供指插喉很安全,不會引起肺炎;

(四) 葉女士在死因研訊前沒有收到全部有關文件,葉女士沒有收到黎嘉能教授的報告,亦不知道他會以專家身份作供;

(五) 死因裁判法庭沒有傳召朱國康醫生作供;及

(六) 陳女士沒有得到適當的醫治,原因是醫院沒有向陳女士提供氧氣罩和冰包;沒有適當地監察她的身體變化;及沒有確保向她提供的腹膜透析液的溫度適中。

10.在其判案書,原審法官列明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死因研訊的目的及原訟法庭就死因裁判官的研訊結果能行使的權力。

11.原審法官特別強調死因研訊和民事責任無關,故任何和民事法律責任有關的提問都不能作出,而陪審團亦不能就該議題發表意見。

12.原審法官亦有續一處理葉女士的投訴。

13.原審法官認為死因裁判官行使酌情權不批准葉女士押後研訊的決定是有基礎,亦是合理的,更不會令葉女士和陳女士家屬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原審法官否定葉女士指聆訊程序有任何不公平之處。原審法官有閱讀過研訊錄音謄本。她認為裁判官打斷或介入葉女士的發問,目的只是澄清問題及確保聆訊能順利進行,而非無故或無理地制止葉女士盤問有關證人,故裁判官的處理方法不涉及法律程序的失當。

14.原審法官亦認為裁判官總結陳詞時對葉女士證言的描述並非完全準確,但並不構成對她誠信的批評,亦不是暗示她的證言不可信。

15.原審法官強調裁判官在總結時指出沒有醫學證據支持陳女士是插喉致死或是呼吸機出事致死。原審法官認為根據證據,裁判官的總結正確。原審法官亦強調當有關醫生作供時,裁判官有就事件向醫生查詢,而醫生亦作出了他的專業意見而裁判官亦是根據該些專業意見向陪審團作出總結。

16.原審法官否定葉女士指裁判官有不當地或不持平地引導陪審團的指控。

17.原審法官有詳細地分析葉女士和其家人收到死因聆訊有關的文件、供詞和專家報告的前因後果。原審法官認為部分報告未有及時交予葉女士和其家人並不構成法律程序失當,亦不會令研訊出現不公平的情況。

18.原審法官強調在陳女士去世前,參與治療她的醫生中有3名醫生作供。作供的醫生包括陳女士的主診醫生、為她插喉的醫生和搶救她的醫生。其餘兩名醫生雖然曾參予診治陳女士,但他們對死因研訊的目的和調查事宜未能提供關鍵性的證供,因此沒有傳召該兩名醫生作供,不涉及法律程序失當,亦不構成推翻陪審團裁決的理由。

19.就葉女士指陳女士未有獲得適切的醫治一事,原審法官的結論是該投訴並非是死因研訊的目的。原因是民事索償或是否有人應受責備不屬死因研訊的議題。

20.原審法官亦否定葉女士指法庭錄音的聆訊記錄曾遭竄改的說法。

21.最後,原審法官認為死因研訊的結果是正確的,而即使進行另一次研訊,裁決的結果亦會是相同。因此原審法官撤銷葉女士的原訟傳票申請。

上訴理由

22.葉女士重申死因法庭的數碼錄音謄本是偽造的。葉女士強調謄本中出現的很多說話,她在研訊過程中都沒有聽過。葉女士更指原審法官改寫醫院的病歷,將沒有上班的醫生列為有份參與搶救陳女士的醫生。

23.葉女士要求上訴法庭傳召死因庭的陪審員及警察出庭,證明她的立場。

24.葉女士指作證的醫生之一蔡醫生是冒牌的,因為她能認得的蔡醫生並非是出庭作供的蔡醫生,但她不敢指證。葉女士力稱法庭不應單方面接納醫院的證據,而否定她的立場。

25.葉女士重申陳女士未能得到任何藥物治療而護士不但違規替陳女士插喉,更扣起抗生素和所有藥物,導致陳女士死亡。葉女士的立場是陳女士遭人“謀殺”。

26.葉女士強調她指控數碼錄音造假,故原審法官不應根據數碼錄音謄本行事。

27.葉女士指部分醫院報告及專家證人報告是在陳詞後才向死者家屬提出,而部分報告更是偽造的。

28.葉女士指死因研訊過程查詢不足。她力稱自己是事件的目擊證人,能認出多名行為不妥的醫療人員的身份。

29.葉女士更指原審法官對事件了解不清,對事實的描述有錯,更改寫病歷。葉女士強調陳女士雖然在1994年做手術,而在1995年才洗腎和“洗肚”,她在10年都沒有“腹膜炎”情況出現。

30.葉女士力稱陳女士死亡是因為未能獲得藥物所導致,加上護士失職違反指引,替陳女士插喉及安裝呼吸機而非由醫生負責,而在過程中出事導致陳女士死亡。

31.葉女士指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原因是陳女士的死亡事件導致醫管局進行了多項醫療體制改善,令眾多市民受益。

32.葉女士力求法庭下令進行另一次研訊,以決定陳女士的死因。

討論

33.葉女士喪母之痛,本庭理解亦同情,但處理陳女士的死因研訊,必需客觀和合理地行事。

34.法庭聆訊記錄謄本是透過統一程序,由專業機構負責,過程亦有嚴謹的監督措施。葉女士指死因法庭聆訊記錄的數碼錄音謄本是偽造的說法並沒有可信賴的基礎支持。

35.葉女士指作證的醫生是冒牌醫生的說法,在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下,根本不應作出。她指自己認得出的蔡醫生並非是出庭作供的蔡醫生是主觀及不合常理的揣測。作供的蔡醫生不可能有動機假冒他人身份作供。

36.誠如原審法官正確作出,死因法庭就某人的死亡進行研訊,目的只是確定死者的身分、死亡的地點和時間,以及死亡的原因。在作出死因研訊時,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的責任受到規限,他們絕對不能就事件可能引起的民事法律責任或他們權限以外的任何事宜表達意見。

37.死因裁判官亦有責任以合理的方法進行聆訊,確保聆訊能順利進行。

38.原審法官有詳細分析死因裁判官就研訊的備審工序,包括向有關人士提供證人陳述書,研訊的過程,包括向證人的提問等爭議點。本庭認為客觀而言,原審法官的分析和裁決是合情合理的。

39.葉女士指朱法官“改寫醫院的病歷”。朱法官只是參考醫院的事故報告,內有提到兩名醫生,但其實該兩名醫生曾經有處理陳女士,但並非在2005年3月27日。這個誤會絕不可被列為“改寫”病歷。

40.向陪審團總結案情時,死因裁判官向他們表明他們是事實的裁決者,亦是事實的唯一裁決者。他們可以接受證人的意見及裁判官的觀點,但亦有權不認同該些意見和觀點而根據證據來作出他們認為適當的事實裁斷。

41.裁判官向陪審團表明他們要決定的事項,大部分沒有爭議,而唯一要他們裁決的是陳女士的死因。

42.裁判官有詳細向陪審團覆述各證人的證供,和葉女士投訴的各項事項,包括插喉並非由醫生進行,陳女士整個早上得不到藥物治療,特別是Tazocin,和沒有X光檢驗等。

43.本庭認為裁判官向陪審團的指引是全面的,亦是正確及公平合理的。

44.葉女士主觀上對陳女士在醫院獲得的治療不滿。她的不滿已有向陪審團全面反映。葉女士的立場和院方證人的證供不同,但陪審團是有權不接納葉女士不滿的指控,而接納院方證人的證供。專家的證供顯示葉女士所表達的不滿和陳女士的死亡沒有直接的關係。本庭認為即使葉女士的不滿部份能成立,亦不會對陪審團就陳女士的死因所作出的裁決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45.無爭議的證據顯示陳女士自1993年就患有嚴重腎病,要洗腎,多達每天4次。2004年陳女士不幸中風要坐輪椅。有證據顯示陳女士同時患有糖尿病,血壓不正常和其他多種嚴重疾病。無爭議的證據是腹膜炎導致陳女士死亡。

46.就陳女士去世前的病況及治療方法,死因裁判官有向陪審團詳細覆述及解釋各專家證人的證供。死因裁判官亦有向陪審團表明葉女士的立場。

47.陪審團最終裁定陳女士死於自然,而導致死亡的疾病則包括腹膜炎、末期腎衰竭、缺血性心臟病、糖尿病、中風舊症、羊癎症、充血性心臟衰竭等。

48.陪審團的裁決是有基礎的事實裁決,有足夠的證據支持,理應獲得確認。葉女士要求進行另一次研訊的立場是沒有足夠基礎支持的。

49.本庭不同意葉女士對有關人等的各項指控,亦不認為陪審團的裁決有甚麼不穩妥或錯誤之處。沒有足夠資料證明死因法庭的研訊有欺詐、證據不當地遭否定、法律程序失當,或查訊不足等情況。

50.原審法官有權駁回葉女士的申請並認為她要求推翻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決的要求沒有合理論據支持。

51.原審法官的裁決是正確合理的。本庭認為葉女士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因此本庭駁回葉女士的上訴。

52.本庭下令葉女士要支付律政司司長的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訟費數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律政司委派大律師伍頴珊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