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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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1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1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82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2月28日 裁判日期:2012年2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案情是指案發當日中午12 時04 分上訴人被發現進入上水港鐵站入口時,使用了兩張八達通卡一併過機,當時港鐵職員懷疑她違反了規例,要求上訴人交出該兩張八達通卡,讓他調查。在職員報警時,上訴人將一張八達通卡交給一個不知名女子,而該女子隨即上了火車離開現塲。 2.警務人員到達現塲後,向上訴人解釋及要求她出示身份證,但上訴人拒絕,且突然進入一列駛往羅湖站的火車。因此這位警員及港鐵職員尾隨上訴人,稍後12 時45 分一名女警到達現塲,當時向上訴人發出警告,但遭漠視,上訴人更使用其八達通卡離開羅湖港鐵站。於下午1 時,一位女警長到達羅湖報案室附近,向上訴人再次解釋其職權及有關法律規定後,她依然拒絕將身份證交出。稍後該女警發出警告,上訴人仍不理會,於是該女警拘捕上訴人。 3.控方的案情,裁判法官在判刑前知道上訴人是一位52 歲的離婚婦人,於1996 年由內地來港定居,現時靠每個月$1,800綜援過活。 4.裁判法官考慮這案件的最高刑罰後,判處一個適當的刑罰$4,000 元罰款以反映出這案件的嚴重性。考慮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後,批准上訴人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交罰款。 5.因上訴人之後再次到法庭要求再減輕要繳付的分期付款,最後法庭准許上訴人由2011 年10 月8 日開始,於每個月的8 號或之前支付$150,最後一期則支付$100。上訴人作出上訴,指罰款明顯過重,而她沒錢繳付罰款。正如陳大律師在他書面陳詞指出在香港「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這類案件,法庭是很重視的,因此需要靠阻嚇性的刑罰來反映出來。因為剛才本席跟上訴人指出,這不但浪費本港警務人員時間,亦浪費公帑。在這事件中,上訴人不但一次,其實是三次拒絕跟警務人員合作,本席不認為這罰款是有任何過重。致於上訴人說她沒錢交款,裁判法官已寬容處理,准許上訴人用分期付款,每個月只交出$150來支付罰款,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干擾裁判法官這個決定。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代表律師,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