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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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8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646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1月13日 裁判日期:2012年1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位保安員。在那個時段百佳超級市場有派出便衣保安員去到它們屬下的百佳店,突擊檢查員工有否盜竊超市的財物。 3.控方第一證人是其中一個保安員。當晚大約9 時05 分,他在肇事已關門的百佳超市門外。控方第一證人要求離開這間超市的上訴人讓他檢查上訴人手持的紙袋。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袋內有一包香腸,價值19.90 元。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這包香腸有沒有付款,是否從這間百佳分店取的?上訴人回答這包香腸是從這間百佳分店取得的,他沒有付款,而且問可否現在付款?控方第一證人將事件報警。 4.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記載控方第一證人供稱百佳的過期物品分可退貨和不可退貨,但是即使不可退貨,也不會由超市員工自行拋棄,而是要交由經理處理,更不會准許員工拿走。被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上訴人對他說香腸已過期報銷,亦不同意上訴人曾向他出示「店舖庫存調整表」(辯方證物D1)。 5.控方第二證人是稍後到場的警員,理解事實之後警誡上訴人。他說當時上訴人說見到香腸過了期,不想浪費才偷來自己食,並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控方第二證人說他留意到香腸已經過期。在盤問時,控方第二證人不同意上訴人當時只是說「攞」而不是說「偷」,亦不同意上訴人對他說是從垃圾筒拾回。 6.上訴人作供稱他現年23 歲,過往無犯過刑事案件。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這間超市做理貨員,他從2010 年10 月9 日便開始工作,因此在案法當日工作超過了一個月。他的職責包括檢查貨物有否過期,如果發現有過期,他便會把貨物從貨架取下,並填寫辯方證物D1 作為報銷用途,然後把貨物扔入更衣室內的垃圾筒內,再由清潔女工在店舖關門後清理拋棄。 7.在案發當日,上訴人稱他發現有過期貨品,便把過期貨品登記在D1 上,他指出D1 附表有寫出「81」代表過期的貨品,「30915」是他填寫代表這包香腸的號碼,上訴人把香腸扔入垃圾筒,這做法的方式是他入職時同事教的。 8.大約當日下午,他見到垃圾筒內的香腸仍在,便把香腸取出放在洗手盆邊,在晚上他放工後,他見到香腸仍在那裡,所以便把香腸放入自己的袋帶走。他離開時,上訴人說他跟保安說香腸已經過期,但他不肯定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查問他的那位保安。控方第二證人到場之後,上訴人說他向控方第二證人表示他是從洗手盆邊取得,香腸已經過期,他不想浪費所以「攞」來自己食。 9.裁判法官聽過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陳詞後,作出了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的證供關於涉案的超市處理已過期貨品的方式。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是不合理並欠說服力。裁判法官又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指上訴人自己承認了是「偷」那包香腸。裁判法官亦有留意到如果百佳真的把香腸拋棄了,上訴人是沒有罪的。但是沒有證據顯示這是拋棄貨物,而按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應該由經理處理,而加上被告人自己承認了他是「偷」,反映出他自己亦不相信這是一個拋棄的貨品,所以裁判法官定了上訴人的罪行。 10.在上訴時,蕭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蕭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均在裁判法官席前陳詞過。本席參閱裁斷陳述書及聆聽了雙方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有一個疑點當本席看謄本時,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所指那超市的習慣,如貨品是過期的不會由員工自行處理,而是要經過經理的同意方可處理。本席留意到這個證人所講的這番說話是在控方覆問時帶出來的,但在證供上完全反映不到控方第一證人有什麼經驗在那一間超市而有這個知識呢?究竟當時這位證人在覆問時所講的說話是反映他以往在另一間超市的習慣,抑或是百佳超市每間超市的習慣,抑或是不同集團的超市的習慣,沒清晰地帶到出來。 11.本席有兩個看法。第一,當時控方不應該把這些問題在覆問時問,而裁判法官亦不應該准許控方在覆問時問,因為在主問時完全無提及過這個證人的經驗、知識關於百佳超市的處理貨物的習慣,而在盤問時辯方帶出這些貨物是過期,及有儲存貨單D1,這位證人以往沒有看過,對法庭沒有幫助,在此情況之下,本席看不到控方有什麼理由有權在覆問時問這些問題。控方亦無基礎當這位證人有這些知識而去依賴他的答案來幫控方舉證的。 12.可惜裁判法官沒有留意這點,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明顯地接納了這位證人當時的說法是說出這間百佳超市的慣常處理過期貨品的習慣。本席認為,在法律上控方是絕對由頭到尾都有舉證責任。 13.辯方的辯護理由是,他們認為這些貨品是被棄置的,控方有何證據可以支持指這些貨物不是被棄置的呢?因為辯方帶出 D1,好明顯是帶出了這包香腸是過期,從附表看來,正如蕭大律師指出有“-1”,由被告人在附表上寫出的。這是代表什麼呢?是否代表這包香腸已不被列為是超市的貨品?當然在此情況之下,最知道超市運作情況就應該可能是超市的經理或員工。但最可惜的是控方當時無傳召任何在這間超市的人員來解釋這間超市過往處理過期貨品的方式。 14.按上訴人自己的口供所講,同事曾對他說過,如果是過期的貨品可以擺入員工休息室內的垃圾筒,由一位清潔女工取走。如果是這樣的話,控方是有責任舉證究竟這間超市如何處理它棄置的貨品,但是控方並無如此做。 15.另一方面,上訴人在被截停後所說的話,如果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同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上訴人自己本身亦不相信這些貨物當時是被棄置的,因為按他們的證供,上訴人說了他想付款,當時亦有用過「偷」字及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但不可以用這些事實來幫助控方的舉證責任,始終責任是來自控方的。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究竟這個物品是否真的被棄置,控方並無足夠的證據舉證這包香腸不是被棄置的。 16.所以,在此情況下,疑點應歸上訴人,因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罰款亦被撤銷。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轉聘蕭朝堅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