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8.18克「冰」和0.72克可卡因。
去年6月23日晚約9時,被告人從旺角帝苑酒店6樓9號房出來,被警員截查,警員將被告人帶回9號房搜查被告人的粉紅色手挽袋,在拉鍊暗格發現幾個可再封膠袋,內藏涉案的毒品。手挽袋內還有其他物件,包括一個電子磅,上有微量「冰」和可卡因粉末。兩個手提電話和一本記載毒品交易的記事簿。被告人向警方承認為撫養四名年幼子女而替人販賣毒品。警方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和可卡因共約值21,600元。
被告人現年33歲,受教育至中五,無業。曾在2007年因藏毒而接受感化。她有兩段婚姻,共有五名子女。幼女剛於去年12月在獄中出生。他承認受丈夫、朋友阿偉教唆犯案,全因想賺快錢。被告人來信表示現在知錯,會改過做負責任的母親。被告人母親來信詳述被告人的經歷,她指出被告人誤交損友犯案,希望法庭網開一面。靈光堂陳牧師來信證實被告人一家曾於2009年接受教會輔導,雖然後來疏遠教會,但在還押期被告人再次接觸信仰。
販毒是嚴重罪行,被告人兒女因而受苦並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根據案例,律政司訴程國雄和女皇訴劉德明,販運28.18克「冰」應判監七年零十一個月,而販運0.72克可卡因應判監兩年零三個月。
關於涉多種毒品的判刑,本席會採用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健球案的原則,先將可卡因的份量換算為大約相等刑期的「冰」,再將兩者加起來計算最後的量刑起點。但本案只涉販運0.72克可卡因,實際等於販運極微量的「冰」的刑期,對整體刑期影響有限。所以本席認為不必詳細計算,只將兩種毒品加起來計算量刑起點,即共28.90克「冰」。以此份量計算,本控罪的量刑起點仍為七年零十一個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會混合兩種毒品以增加毒品的藥力,所以本席不會再加刑。
本席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認罪可獲減刑兩年零八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