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詠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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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1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1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1年第248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2年2月22日 判案日期:2012年3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原本是本案的第3被告人,她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她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有律師代表,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本案的背景事實,可見於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
3.控方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主要來自這份會面記錄,上訴人在會面時所作的陳述,要點如下:
辯方案情 4.在原審時,上訴人行使權利,沒有出庭作證。 裁判官的裁定 5.裁判官認為,即使上訴人未付運費,她所作的,已經是將貨品的管有權完全交了給黃小姐,而且黃小姐也有運送地址。此外,上訴人也知道是次出口須要有出口文件,雖然,黃小姐也曾說要文件的話,會先告知她(上訴人)交文件,不過上訴人沒有作出任何澄清。他因此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就出口這批貨物而言,已超乎只屬預備,並據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6.代表上訴人的鄧耀榮律師提出了3項上訴理據,理據可歸納為二:
討論 7.控方針對上訴人的證據,只來自她自己的陳述。正如裁判官所說,她的陳述是混合陳述。上訴人沒有出庭作證,裁判官要做的,是考慮陳述的全部內容,以找出真相。[1] 8.鄧律師的陳詞重點是:
9.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陳淑儀,則持相反意見,認為裁判官的裁定穩妥。 10.從裁斷陳述書來看,裁判官沒有裁斷,上訴人在會面時不誠實,也沒有裁斷,陳述中可為上訴人開脫的部份不足入信,他是根據上訴人的陳述來作出裁定的。陳檢控官也同意這觀察。 11.在這情況下,本席同意鄧律師的觀點,基於上訴人將貨物交付給黃小姐,是有條件的,她也關注出口文件要準備妥當,並非沒有跟進,而且也還未付貨款,所以認為,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所做的,已超乎只屬預備的範圍,有欠穩妥。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兩項定罪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鄧耀榮律師代表。 [1] R v Sharp [1988] 1 WLR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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