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詠兒

Case No.HCMA 718/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1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1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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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蕭詠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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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訟費申請日期:2012年3月9日

判案理由書:2012年4月10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原本是本案的第3被告人,她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第一控罪: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

第二控罪:無許可證企圖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

她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有律師代表,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年3月8日,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撤銷了兩項控罪的定罪裁決。

3.3月9日,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事務所,來信申請是次上訴聆訊的訟費。

4.代表答辯人的陳淑儀高級檢控官提出反對,理由是上訴人人的行為已引起別人對她產生懷疑及誤導控方誤信針對她的證據較實際為強。

5.基於雙方都同意,關乎這項訟費申請,法庭可根據雙方的書面陳詞作出定奪,無須進行聆訊,本席於考慮雙方書面陳詞後,作出以下裁定。

6.一般來說,上訴人上訴得直,除非案中存在一些實質理由不應給予他訟費,否則上訴人應得相關訟費。

7.本席在考慮時,顧及了整體相關情況,包括申請人及其法律代表在處理上訴時的行為、上訴理由是否為法庭接受、控方證據等。

8.本席認為,判本案上訴人得到關乎上訴的訟費,是合理和恰當的。因此,命令答辯方支付上訴人於本上訴案和相關的訟費。金額方面,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定當局評定。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鄧耀榮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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