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欣正

Case No.DCCC 130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0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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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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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2年2月2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SO,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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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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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被告人由能幹與及盡責的大律師代表,他承認有關俗稱「洗黑錢」罪名。事實上,被告人將自己的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使用。被告人知道總共六筆存款進入他的戶口,為數一百多萬。事後,被告人到銀行提取有關款項,進而獲得數巴仙的報酬。雖然被告並不知情,但事實上,該百多萬元中有一部分款項屬欺詐回來的金錢。

求情

2.被告人現年29歲,已婚,育有一對半歲及五歲的兒女。他們與太太及雙親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上。被告人曾接受中五的教育程度,曾當銷售員及運輸工人。被告人的身體並無大礙。被告人絕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3.事後,當被拘捕之後,被告人向警方提供資料,並成功令到該朋友被警方拘捕。但可惜,在法庭給予該朋友擔保之後,該朋友棄保潛逃。無論如何,被告人已在警方的要求下,提供了一份無害自己利益的證供來指證該朋友。被告人一直打算協助警方到法庭作供講出真相,惟因為朋友現在逃之夭夭,所以被告人能夠協助或實際協助控方的日子變得遙遙無期。

判刑

4.考慮了雲國強案例(CAAR 13/2010年),其稱當涉案「黑錢」為數一百至二百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法庭考慮到本案的特點在於被告人完全不知道,更毫無參與訛騙行為,只因為籌辦婚事需要用錢,才犯下本案。法庭採用25個月的監禁(即兩年多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以及明顯地認真打算向控方提供協助這點,再加上本身認罪的三分一折扣,法庭總共給予被告人共四成的折扣,故25個月的六成,便等於15個月。最後,法庭判處被告人需要接受共15個月的監禁。

(蘇文隆)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