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撮要顯示2009年2月,被告走進當時年僅11歲女兒房間,伸手進入女童衣服內,撫摸其胸部。及後,在2009年11月(當時女兒12歲),被告人趁女兒單獨留在家時,非法地與女兒發生性行為,當女童表示痛楚時,被告人仍強行進入。女童母親回家,發覺大門反鎖,進入屋後,女童在母親盤問下,只不斷哭泣,事件最終在2010年9月被揭發。
被告人作為女童父親,嚴重違反誠信,2009年11月,縱使女兒不欲,但被告人鍥而不捨,罔顧女兒意願,繼續為所欲為。雖然被告人沒有使用武力,但是幼小女童的哀求、拒絕,仍未能令被告人停止或回心轉意。被告人的非法行為,實際上與強姦罪不遑多讓。
本席在判刑前先後索取女童心理報告及被告的心理及精神報告,被告人心理及精神都沒有異常的情況。至於女童方面,心理專家表示影響雖有,但不至對她產生嚴重後遺症。
沒有嚴重後遺症並不是求情的理由,只沒有令案情更嚴重的因素出現而已。
亂倫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不過在1998年立法會修訂亂倫罪的最高刑罰,刑罰由一般的7年即時監禁上調至14年即時監禁,至於侵犯13歲至16歲女童的刑罰,則上調至20年即時監禁,至於侵犯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法律最高的刑罰依然維持在終身監禁。
本席相信立法會絕非表示他們視侵犯13歲以下女童並非嚴重罪行,只不過刑罰加無可加而已。無論如何,1998年的修訂,反映立法會及社會大眾更加重視幼小被侵犯的事故,亦希望加重刑罰,以遏止此等事情的發生。
基於以上所述,過往的案例須小心閱讀。一些過往的案例,提及6年的量刑起點,在今天而言似乎並不合適。部分的案例,亦沒有提及法庭是否已就1998年的修訂在刑罰方面作出考慮。
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幸育(CACC 366/2005)一案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9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至於次項的猥褻侵犯罪,案情雖不屬最嚴重,但依然離不開被告人嚴重違反誠信此一因素。不難想像,在2009年當被告人侵犯女童的犯案期間,女童的生活是如何辛苦、如何痛苦,每日面對父親時,是如何難堪及無助。就此項控罪,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罰下調至8個月即時監禁。
兩項控罪犯案的時間相差甚遠,亦是兩宗獨立事件,兩次不同的侵犯,刑罰理應分期執行。辯方表示因被告人坦誠控罪,避免女童出席作證,減低其心理上痛苦,故希望進一步減刑。本席同意此為一求情因素,在原有6年8個月的刑期上,本席再刪減4個月,以反映被告人進一步悔意。
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兩項控罪,你被判處6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