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靜雯

Case No.HCCC 30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0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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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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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2年1月30日上午9時5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CHIU Wai-t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enry M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Godwin Chan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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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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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被告喺一個屋苑外被警員截查,喺佢手持嘅膠袋內搜獲多包嘅毒品同埋一啲片劑。被告喺警誡下指毒品係一名巴籍男子畀佢嘅,佢正在按照指示運送該些毒品,佢將會獲得港幣2,000元嘅報酬。

毒品經過化驗之下,證實為8.50克晶狀固體,內含8.2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及5.50克固體,內含4.76克可卡因,以及七百八十片內含5.23克嘅硝甲西泮片劑。本案所有嘅毒品當時嘅市值約46,939元。

被告現年26歲,喺2006年曾經因為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總數為六年多嘅刑期,佢喺2010年1月2號刑滿出獄。

大律師指被告最大嘅求情因素係佢喺本案中選擇坦白認罪,然而不容忽視嘅,係佢喺對上一次犯同類案件入獄之後,出獄一年多便干犯本案。大律師指佢出獄後仍有毒癮,又希望幫朋友還卡數,所以選擇咗愚蠢嘅方法去賺快錢。大律師懇求本席能夠網開一面,予以輕判,令被告可以早日獲釋,重新做人。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牽涉嘅毒品嘅種類、有關嘅毒品嘅重量、以及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以及其他機構撰寫嘅求情信。本案涉及三種毒品,分別為「冰」毒、可卡因,以及硝甲西泮。上訴庭喺黃健球案中指出,喺判刑上硝甲西泮係沿用氯胺酮嘅量刑指引,而多於一種毒品嘅量刑多以綜合方向處理。喺本案所涉及嘅三種毒品中,主要嘅毒品係8.22克嘅「冰」毒,而較輕嘅係氯胺酮。將所有嘅毒品總重量計算在一起嘅總重量係18.21克,如果將所有嘅毒品當作「冰」毒看待,起刑點係納入10至到70克,即係7至到10年嘅界別,起刑點大概係7年。然而將所有嘅毒品假如當作氯胺酮看待,起刑點係納入10至到50克,即係4至到6年嘅界別,起刑點約為四年半。喺呢一個基準下,再加上藥物嘅混合性可以提高藥力嘅考慮之下,本席認為一個6年嘅起刑點係適合嘅。

本案存在住特別嘅因素令本席能夠寬大處理,最後本席宣佈係判刑三年四個月,即係大概係百分之四十五嘅量刑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