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樂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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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4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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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第一項是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第二及三項均為搶劫罪。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成立;第二被告於審訊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第三被告則於審訊期間,承認三項控罪;第四被告於審訊前,承認三項控罪。 2.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11年7月11日晚上11時許,受害人在慈愛幼稚園外被數名男子,包括第一、第三、第四被告,從後推倒及被腳踢,期間被要求拿錢出來,但突然有途人經過,眾人隨即逃離現場。 3.第二項控罪發生於2011年7月14日凌晨時分,受害人在馬仔坑遊樂場內坐在石凳上,涉案包括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受害人突然被人從後箍頸及被拿走手提電話。 4.第三項控罪發生於2011年7月14日凌晨時分,受害人在馬仔坑公園跑步後離去,期間被人從後箍頸,跪在地上,隨即被拳打頭部及搶走電話,涉案包括第三、第四及第六被告。 5.第一被告現年15歲,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趙大律師指他年少,在單親家庭長大,時常流連網吧,認識了壞朋友才被影響犯案。還押期間深表悔意,寫下求情信,表示令家人擔心,非常後悔,望法院從輕發落。趙大律師亦指出,感化報告及更生報告均為正面,若從整體安排作考慮,感化更為合適。 6.第二被告現年14歲,曾於2011年10月13日,因干犯普通襲擊罪,被判感化15個月。黎大律師指出,被告非常後悔,在最早階段承認控罪,寫下求情信,表明年少無知,還押期間才領會家人的愛。父母、家人及教會亦致函表示,第二被告以往一直是很乖的孩子,今次只是誤交損友,才干犯控罪,望予以輕判。感化官認為,感化並不適合,但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均為正面。 7.第三被告現年13歲。趙大律師指出,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並非之前不知悔意,只是就會面紀錄技術性層面作爭議,但會面紀錄獲接納後,已隨即認罪。他亦寫下求情信,表明在男童院內深切反省,承諾日後會改過自新。 8.第四被告現年17歲。麥大律師指出,他自小父母離異,疏於管教,才誤入歧途。他寫下求情信,明白家人親情最為重要,非常後悔所犯之事,其父親、叔父、家人、哥哥、校長、老師等均致函代為求情。 9.搶劫罪及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的控罪,均為非常嚴重的控罪,成年人經審訊後,可判以數年的監禁,只是各被告均未成年。但各控罪的案情均為嚴重,受害人均被人突然襲擊,拳打腳踢,更有被搶去財物,可想像受害人對這些經歷顯然難以忘懷。 10.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感化官報告及更生報告均為正面,顯示一段住院式及紀律式訓練,對他尤為重要。經考慮案情及求情後,更生為首要考慮。本席認為,更生中心更為合適。 11.第二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感化官並不建議感化,但更生中心報告則正面。考慮案情及求情後,更生中心為合適判刑。 12.第三被告於審訊期間承認三項控罪,由於犯案及定罪時,第三被告仍未足14歲,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不予接納,感化亦不建議,唯感化院(Reformatory School)可予接納。因此,經考慮後,應判予感化院服刑。 13.第四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年17歲,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予接納,但報告亦表示,勞教中心最為合適。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其涉案的情況及求情理由,勞教中心為合適選擇。 14.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判往更生中心; 第二被告,第二項控罪,同判往更生中心; 第三被告,三項控罪,同判往感化院; 第四被告,三項控罪,同判往勞教中心; 另第二被告因已被判往更生中心,現行之感化令亦因此而撤銷(案件KC 70016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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