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伯池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96/2012。
Case No.DCCC 119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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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佘伯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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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2月28日上午11時47分
出席人士: Ms Helen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Tat Wah, Richar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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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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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案發於2011年9月8日下午時分,警員發現被告行跡可疑,尾隨上深水埗南昌街5至7號大廈,隨後竟發現被告用鐵筆在撬鐵閘。警誡下,被告表示沒有錢,想撬開鐵閘,拿值錢東西偷去變賣。警員在現場亦撿取被告的袋,內有另1支鐵筆、5支螺絲批、1個錘、3個鉗、小鏟、電筒、手套及2把刀。

3.被告現年56歲,過去有5次刑事定罪紀錄,當中2次分別在1991及1993年,因盜竊罪被罰款,最後在2007年,因管理賣淫場所,被判4個月監禁。

4.黃大律師求情指,涉案單位已被收購及丟空,無人居住,因此與一般住宅式入屋犯法罪截然不同,況且沒有物件被竊去。被告仍只是初步企圖犯案的階段,被告亦有2名年幼子女需供養,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牽涉住宅的案件,一般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此案情況特殊,本席接納黃大律師所言,該大廈其實已空置,無人居住,犯案者不會與任何住客對峙,況且被告犯案亦只是在初步階段,且不涉及任何財物之損失。當然,此案亦並非簡單的趁機行事,始終被告帶備使用工具,有計劃地犯案。

6.經考慮後,本席以2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並無其他可予減刑之理由。因此,被告正式被判以2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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