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仕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45/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rch 2012.

1. 申請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於2011 年9月19日,他被區域法院邱智立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其後被判兩年監禁。他申請上訴許可,現向本席申請候訊期間保釋。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445/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4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44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10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第二被告人)
馬仕賢
(MAH PAT 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3月15日

判案日期:2012年3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於2011 年9月19日,他被區域法院邱智立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其後被判兩年監禁。他申請上訴許可,現向本席申請候訊期間保釋。

2.簡單而言,控方案情如下。

3.申請人是Daka Designs Ltd (“DDL”) 的股東及董事。2003年DDL在新加坡上市。申請人為了誇大DDL的子公司Briga Group (Macau Commercial Offshore) Co Ltd (“Briga”) 的營業額及利潤數字,要求何家駿 (“PW9”)安排他的公司MHM Marketing Co Ltd (“MHM”)落一份$10,000,000巨額訂單 (“特別訂單”)。

4.其實MHM並不想要“特別訂單”大部份的貨物,因為會導致囤積貨物和積壓資金,但最後都有落實,因為私底下,申請人應承給予PW9及MHM相當多的好處 ,包括 : MHM無需支付訂金,又無需根據合約提貨,又可以隨時退貨,PW9更會獲得分配DDL上市後的股份。

5.基於MHM這份“特別訂單”,在DDL 2004的年報中,Briga 看來有可觀的營業額,但股東及潛在股東都不會知道“特別訂單”這交易背後MHM及PW9所獲得的非一般的好處。

6.審訊時,除了PW9的證供外,控方亦證明了一些不尋常的交易,比較突出的如下。

-  MHM於2004年3月5日支付 “特別訂單” $2,000,000訂金給Briga,其實款項是申請人3日前存入PW9的銀行戶口,再由PW9存入MHM的銀行戶口。

-  另外,2004年7月23日,MHM支付$1,000,000給Briga, 其實款項亦是申請人3日前存入PW9的銀行戶口。

-  另外,“特別訂單”5份發票中的其中3份(證物P42, P43, P44),MHM其實沒有收過貨,貨是留在Briga 廠房裏,但PW9應申請人要求,簽署 “local delivery note”,仿如全部貨物已到會計年尾時(即3月31日)收到。其後這三張發票總數$8,900,000(左右)中$5,700,000(左右)的貨物,都被退回,其實這都是 “象徵式”的退貨,因為貨物一向都是留在Briga處。

7.審訊時,申請人不選擇作供。他傳召了一名證人,證明Briga廠確有生產有關貨物。

8.邱法官考慮證供與及陳詞後,裁定申請人控罪成立,理由載於裁決理由書。基本上,邱法官接納PW9的證供,法官更認為MHM在“特別訂單”所獲的好處,任何一個正常賣家都不會給予,這個“特別訂單”實在是形同虛設,目的只在於誇大Briga的營業額,令年報更可觀。

9.申請人不服,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聆訊預期於本年11月進行。

10.申請人現時申請候訊期間保釋。代表他的大律師陳詞說,到11月申請人離開最早釋放日期只有兩個月。

11.案例HKSAR  v. Lau Man Kin [2010] 1 HKLRD 336一案述明, 單用排期時間這一點是不足以令到申請人必然獲得等候上訴的保釋, 申請人仍然需要顯示他有合理地可供爭辯的上訴理由,但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下調上訴勝訴機會的要求。

12.本席已經詳細閱讀上訴理由及有關陳詞,亦考慮過雙方的口頭陳詞。本席暫時認為PW9證供的所謂 “矛盾” 或 “不一致” ,只是在於細節上的事,例如他說2002-3年度的生意額是$2,000,000至 $3,000,000, 而實數是$3,600,000,本席暫時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約數。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又指出,大部份貨物都可以賣到,除了FT66,但本席留意到,這貨物正正是價錢最高的,其總貨款是$6,500,000左右,其實是佔“特別訂單”貨款中最大的比例。其餘有些問題,PW9答不記得,也不出奇,因為已是好幾年前的事。

13.更重要的,是案件的宏觀分析,與及當時文件 (contemporaneous documents) 所顯示申請人的意念及行為。申請人預先安排,MHM可以隨時提貨,隨時退貨; 又應承給予其他好處給PW9令他接納那麼優惠的條件; 申請人又從私人戶口把款項 存入PW9戶口,以便MHM支付訂金及貨款給Briga。申請人這些一切預先安排的言行舉止,都不合符正常的商業行為。申請人的行為給本席的暫時印象是,這個“特別訂單”是志在必得,他一定要製造大額的訂單,不論交易其實是那麼不正常,目的在於誇大Briga 的營業額,最終的對象就是與上市公司有關的交易所及公衆人士。

14.但本席也留意到PW9說他對出售FT66是有期望的,看來邱法官未有處理這一點。另外,Briga 與MHM雙方之間確有存在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雖然合約偏袒買方,但至少在 “象徵式”送貨後,該貨的業權與風險已轉給買家。這是可供爭辯的論點。

15.以下調上訴勝訴機會的要求後,本席認為申請人已符合候訊期間保釋的要求,本席批准保釋,條件如申請人在其誓詞所提議的,加上報到油麻地警署需在每星期一下午4時至7時。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及高級檢控官陳詩韻琪代表

申請人(第被告人): 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及大律師何慧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