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玉比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284/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8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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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DINH Ngoc-bi丁玉比 (第一被告人)
  NGUYEN Van-huong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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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laudi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律師
Mr TONG Chor Yin Augustine,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律師
Mr YEUNG Kam Yuen Roderick,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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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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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如下:

2.2011年10月13日早上6時左右,香港仔遊艇會有一名職員見到兩名被告,在附近一個建築地盤形跡可疑,該地盤位於香港仔深灣福利道3號,是一個住宅樓宇的建築地盤。大約十五分鐘後,該遊艇會的職員聽到有物件從建築地盤的高處墮下,稍後他又見到本案的第二被告在地盤內把東西拾起,放進一個袋內,第一被告則協助第二被告。兩人推著一部手推車離去。

3.警方接報到場,在6點54分見到第一被告推著一部手推車,而第二被告則帶著一些尼龍袋,兩人當時距離地盤不遠。警方檢查後,發覺第一被告推著的手推車上是一些電線及銅管,第二被告帶著的一個袋內有電線及二十支金屬管。第二被告人亦帶著一個背囊,內有一把鉗子、一些刀片、一把刀及一對手套。警誡下,兩名被告都承認進入該建築地盤犯案,偷東西去賣。地盤的一個職員認出第二被告攜帶的金屬管原本是放在地盤的10樓,另一位職員則認出兩名被告帶著的東西中其中有一袋電線原是放在地盤的5樓。被盜的東西價值大約七千元。

4.兩名被告均是越南籍人士,第一被告現年46歲,第二被告48歲,兩人都是在1987年來港,父母都在越南。代表第一被告的律師說,第一被告已婚,太太住在國內。第一被告要供養太太及在越南的年邁雙親,但第一被告已有一段時間失業,經濟拮据,要靠公援生活。第一被告的律師說,第一被告是因為經濟拮据而犯案。

5.第二被告的律師亦說,第二被告也是因經濟拮据而犯案,因為他要供養在越南年邁又多病的雙親。第二被告有三名子女,最幼的年紀為3歲,住在香港。雖然第二被告已和他的同居女友及子女分開居住,但他每月仍要供養最小的女兒,每月數千元,也要付2,000元予在越南的父母。第二被告人是當地盤工人的,月入只有七八千元。

6.兩名辯方律師都指,本案並非一宗嚴重的入屋犯法案,事主沒有損失。第二被告的律師更呈上一上訴庭的案例CACC 450/2000陝家榮(譯音)案,律師指,法庭可以視第二被告為借機犯案的罪犯,並非專業爆竊匪。不過本席不同意律師所指,根據案情透露,第二被告的背囊內備有偷竊用的工具(鉗子、刀、手套等物),今次他顯然是有備而來,進入該建築地盤偷竊物品,並非一時見獵心喜。況且,第二及第一被告都不是初犯,他們各人以往都有同類的犯罪紀錄。

7.第一被告有三十次定罪紀錄,多項和不誠實的罪行有關,其中四次更是企圖入屋犯法或入屋犯法的罪行,分別在1997年、1998年、2002年及2005年。第二被告有十八次被法庭定罪的紀錄,涉及多項不誠實的罪行,其中九次更是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該九次入屋犯法的行為或企圖入屋犯法的行為發生在1995年至2010年。

8.在本案中,在爆竊的地方是一個住宅的建築地盤,當時仍在建築期間,未有人居住,所以應被視為一非民居處所。根據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爆竊非民居處所,就算是初犯的,判刑起點也應為兩年半監禁。本席已說過,本席不接納辯方律師指他們犯案是一時興起,他們顯然是有備而來。另外,兩人過往已有多次犯罪紀錄,特別是有數次同類的前科,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應將判刑起點提高至少3個月,因此對兩名被告都採取兩年又九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兩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各判22個月監禁。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