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911/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rch 2012.
1. 2011年10月21日, 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頒令申請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本庭並作出暫准命令,申請人需支付答辯人的訟費。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日期後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這訟費命令,否則本訟費命令在本判案書日期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而答辯人可在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的14天內,向本庭和申請人提交簡易訟費清單; 申請人如對金額有異議,可在收到清單14天內,向本庭和對方提交書面回應。倘若沒有回應,本庭便根據答辯人的訟費清單,以整筆金額的形式(gross sum assessment),決定申請人須支付的合理訟費金額。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