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Wing Lam 對 Incorporated Owners of King Tin Court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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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原告人申請一個臨時禁制令,所要禁制的事項已詳列在傳票上。若法庭要作出禁制令的命令,須要符合案例 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ll ER 504 的要求 ,首先原告方須要向法庭顯示有一個嚴肅的問題需要審訊。第二,在平衡雙方的便利方面作出比較之下,較為適合作出禁制令,這一項要考慮的包括賠償金補償方法是否合適,或是必須要出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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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0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300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2012年3月9日 判決日期:2012年3月9日 判決書 1.今天原告人申請一個臨時禁制令,所要禁制的事項已詳列在傳票上。若法庭要作出禁制令的命令,須要符合案例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ll ER 504 的要求 ,首先原告方須要向法庭顯示有一個嚴肅的問題需要審訊。第二,在平衡雙方的便利方面作出比較之下,較為適合作出禁制令,這一項要考慮的包括賠償金補償方法是否合適,或是必須要出禁制令。 嚴肅有待審訊的問題 2.本案最關鍵的項目關乎排污渠的工程,本席暫時信納曾先生所說,這項工程會損害大廈的鋼筋與及外觀,大部份業主並不接受更改大廈的外觀。 3.無爭議的事實是於2011 年6 月26 日,大廈維修工程是在業主特別大會當中進行,曾先生沒有質疑該會議曾經舉行或者在程序上有問題,該會議記錄了所議決的事項。而在2011 年 11 月 11 日的會議亦確認了6 月會議內的事項。在這情況下,本席要考慮幾個問題,以下是今天曾先生提出質疑的基礎:
4.基於以上這4項,本席的意見認為,即使信納曾先生的看法,渠務工程會破壞鋼筋,或者影響外牆外觀,本席看不見有任何違法、違反合約、違反公契、甚至違反主席身份的行為出現,所以無嚴肅的議題需要審訊。即或有,原告人的勝訴可能性並不高。 5.曾先生亦指出了合約裡有其他的問題,純粹作為舉例,合約裡有些項目跟議決的內容不符,或者計算工程項目有不妥善的地方。但本席即使信納曾先生的說法都不足以構成一個發出禁制令的理由,更何況在緊急情況下發出禁制令。 6.至於曾先生指出有關工程公司原有工程履約保證書,在未提供此書已開工。即使本席信納是屬於違約的情況,在現階段未能用禁制令的方式去禁止或者禁令必須遵守的行為。 7.整體來說,本席看不見有嚴肅的問題需要審訊,以致須要發出禁制令。 平衡雙方的便利 8.原告人方面應該提出賠償金的保證。在現階段,本席看不見他所提供的保證足以抵償錯誤發出禁制令而引起的後果。工程涉及金額整體超過9千萬,而根據被告方面所提供的資料,暫時終止工程,可能導致每月約有70 萬元的損失。無論如何,曾先生所提出的議題,即使屬於被告人違法、破壞合約、不遵守合約的行為,都是屬於可以用金錢賠償的行為,或者並不屬於現階段必須發出禁制令去阻止的一些行為。因此,經過今天的聆訊,本席認為並不適合發出禁制令。 9.本席現將本案押後作進一步的聆訊。本席建議的時間表為給予曾先生機會存檔進一步的誓章,如果被告人認為有需要回答,只限回答一些新的資料,可在其後的14天存檔及送達誓章。曾先生再在其後7天之內回覆被告人的進一步的誓章。 10.本申請及今天聆訊的訟費保留。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梁鄧蔡事務所律師轉聘宗銘誠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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