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其有限公司 對 袁欽舜

Case No.HCA 32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32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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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偉其有限公司  

被告人 袁欽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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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2012年3月9日

判決日期:2012年3月9日

1.本席看過本檔案所有呈交的文件,包括原告人方面支持本申請的誓章,今天亦聽過袁先生的陳詞,考慮過袁先生呈交的幾份文件 :一份沒有日期的 ,由紅磡警署給袁先生查詢的第一頁,內容包括4 題問答;一份袁先生給警方的會面紀錄,會見日期為2011 年 12 月 8 日下午4:05(或25) ;第三份是AIA給袁先生的一封2008 年 12 月 21 日的信件;一份是院友資料致病房表格,日期為2007 年(看不清楚月份) 14 日 ;一份醫院醫生的紀錄 ;一份伊利沙伯醫院的診斷紀錄,是由2008 年 7 月15 日至2000 年 5 月22 日的。本席考慮過所有文件,亦會在今次聆訊之後退回給袁先生準備誓章之用。

2.考慮過所有證據之後,證據顯示自從2007 年 約9 月至2012 年初,袁先生有些行為滋擾老人院,最後一次事件是2012 年 1 月期間。老人院方面獲得警方方面通知袁先生可能會作出一些行動,最後雖然沒有進行這些行動,但在2007至2012年初這段期間,袁先生所作的行為包括張貼大字報、打電話、傳真、親身到訪和夥同其他人去到老人院的行為,對職員、院友都構成了威脅、驚恐和不便。

3.證據顯示本案有一個嚴肅而需要審訊的問題要處理。原告方面給予法庭證據,足可以提出本申請。如果不頒下非正審的禁制令,被告人的行為可能會繼續,並且令原告人蒙受難以估計的損失,而這些損失不可充分地由被告人支付賠償金來補償。另一方面,如果法庭發出臨時非正審禁制令,被告人若有損失的話,將來可能在充分證據下可以用金錢去補償。

4.考慮所有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應該發出一個臨時禁制令,禁制令的條款如下:

禁止被告人本人及/或其代表、僱員,

(i) 進入九龍土瓜灣偉景閣地下全層曉光(土瓜灣)護老中心(“護老中心”) ,或滋擾原告人使用該護老中心及/或該護老中心對出的行人路,包括向左向右兩方伸延至30 米的範圍。

(ii) 以電話通話、傳真或張貼文件方式滋擾原告人的職員及護老中心的院友。

5.上述禁制令即時生效,直至下一次聆訊日期為止,下次聆訊日期為3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時。

6.本申請的訟費保留。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吳志程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