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企圖與年齡在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及159G條。
被告係女童祖母嘅同居男友。事發當日,女童同被告單獨在家,女童同被告玩美少女戰士,被告扮演怪獸、壞人,後來佢哋進入女童父親嘅房間玩除褲遊戲。被告企圖同女童性交,並舔佢嘅私處。女童父親返家嘅時候,叫被告離開房間之後,發現女童冇穿著內褲,而事發嘅時候,女童嘅祖母一直喺自己嘅房間瞓覺。
被告現年52歲,之前並冇刑事紀錄。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被告坦白認罪,省卻女童出庭作供,而今次嘅事件係並冇預謀,係被告一時歹念,將與女童祖母嘅十八年關係一手摧毀,佢深感悔意同埋內疚,並藉此公開向女童以及女童嘅家人致歉。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本案嘅案情。有關被告嘅報告顯示,被告並冇精神或心理嘅問題,亦都冇孌童癖好。心理專家評估,認為被告嘅自我形象低落,有可能喺未能與女友性關係得到滿足,而以女童作洩慾對象;佢不懂處理各種嘅壓力,適應能力同埋自制能力低,先至干犯今次嘅罪行。心理專家認為,佢重犯性罪行嘅風險屬低,但係對自己犯罪行為嘅洞察力流於表面。
本案嘅女童喺事發嘅時候只係得五歲零八個月,被告侵犯稚女嘅行為係猖獗同埋卑劣,呢一點係令本案嘅案情尤為嚴重。法庭喺判刑嘅時候,絕對有必要發出鏗鏘嘅訊息,就係呢一類案件嘅被告必須獲嚴懲,以反映公眾對呢一類案件嘅厭惡,以儆效尤。
根據女童嘅創傷報告,呢件事件對佢心理有一定程度嘅影響。當佢提及本事件嘅時候,佢表現緊張、焦慮不安及尷尬,亦都對自己喺事件中應負嘅責任感覺有所扭曲以及誤解,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明顯地,本事件對女童嘅心理肯定影響深遠。雖然被告聲稱係一時衝動,先至犯下今次嘅事件,但係無疑佢嘅作為係令人髮指。性侵犯年幼兒童嘅人,不論年齡,就算過往紀錄良好,不能倖免於阻嚇性嘅刑期。
本案已經考慮咗關海一案,該案涉及肛交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上訴庭清晰咁指出,由於有關該案發生嘅時候,女童只有3歲到5歲,上訴庭認為一個13年總起刑點係合適嘅。
本席已經考慮過所有有利於被告嘅因素,本席以9年作為本案嘅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由於被告盡早認罪,免卻女童作供,另外予以6個月嘅扣減。判刑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