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Jing Jenny 對 Hong Kong Young Wo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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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78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1785 號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内庭〔公開〕聆訊 聆訊及判決日期﹕2012年3月21日 -------------- 判決書 -------------- 1.原告人〔“李女士”〕於2009年,入讀被告人〔“女青年會”〕開辦的僱員再培訓課程。2011年,李女士入稟本法院,指女青年會錯誤計算她出席課程的紀錄,以及她的再培訓津貼,於是向女青年會追討,包括津貼等項目的賠償。同時,李女士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頒發强制令,要女青年會更正所指出席課程紀錄和津貼金額。 2.應女青年會提出的傳票申請,聆案官於2011年11月30日命令,剔除李女士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聆案官的命令。上訴聆訊於本席席前舉行。 3.2012年2月29日,本席頒下書面判決〔“該判決書”〕,撤銷李女士的上訴,以及正式撤銷她要求强制令的申請;李女士須支付女青年會因上訴引起訟費。除非雙方協議,否則由法庭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 4.李女士不服,翌日存檔傳票,申請許可去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合理機會得直,或因秉行公義須由上訴法庭聆聽,否則法庭不得批予許可去提出上訴。 上訴理據 6.根據她為本申請提交的誓章,李女士重申,女青年會處理她的津貼申請時,無論是她屬於的學員類别、適用之每日津貼額、和她出席課程的日數,全部岀錯。另外,她堅持女青年會是違反了《僱員再倍訓條例》。李女士指,本席就這些議題的判決,不正確、不公平。 7.本席的分析,已詳細載於該判決書〔第6至39段〕,在此不重複,唯需指出,李女士未能令本席滿意,她擬就這些議題的判決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前景會成功。 8.李女士援引,本席就她一直弄錯女青年會的英文名字一事所作的澄清和命令〔該判案書第49段〕,以及指出該判案書註腳描述雙方時的勘誤,乘勢以這些去支持所擬上訴,本席認為根本不構成上訴理由。 9.李女士重申,女青年會需要提供指示律師的“合法委托授權書”,她指本席沒有就此作出判決。本席認為,這正是因為所指既無理據,且不相關。 10.李女士又指,聆案官命令訟費的金額不合理。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李女士指即使她因敗訴而須支付訟費,也不應如聆案官所評估的那麼高。然而,命令和評估訟費,乃主審聆案官和法官的酌情權。除非岀現明顯原則上的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輕易作出干預的。 11.本席也認為,沒有其他理由須由上訴法庭聆訊所擬上訴。 命令 12.本席拒絕批予許可去提出上訴;李女士的申請予以撤銷。 13.李女士須支付女青年會因本申請引起的訟費,即時評為港幣15,000元。 14.至於李女士須支付較早時上訴引致女青年會的訟費,按照命令,代表女青年會的律師,提交了3月8日的訟費陳述書。現評為港幣30,000元。 15.上述所有訟費,須於今天起計14天内支付。
原告人: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律師Miss Genevieve LAM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633/2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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