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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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4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473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3月9日 裁決日期:2012年3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於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但不是在上訴時的劉大律師,而是另一位大律師。 3.在審訊開始時雙方同意將相片及草圖呈堂,被列為P1至P5,及一張由上訴人拍攝的相片,被呈堂為控方證物D1。 4.控方依賴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當晚大約7 時38 分駕駛着其私家車 FM25在案發現場迴旋處,當時駕駛在內圈打算往大埔方向。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經吐露港公路進入該迴旋處。而該迴旋處是有兩條行車線,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是在右線進入該迴旋處,所以當他進入該迴旋處後便行內圈,以時速大約三十公里行駛。由於內外圈之間有一條左虛右實的分隔線,不能立即切去外圈,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便亮着左指揮燈到過了實線後便預備切去左邊出路口。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前方進入該迴旋處的路口一共有三條線,有一輛私家車已經停在最右邊線,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切去左邊打算出該迴旋處,並已踏入外圈,但有一架車卻從該路口的中線衝了出來,當時距離太近,因此收掣不及,結果發生碰撞。由於車速不高,所以雙方撞後都能立即停低。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事發時,路面乾爽,光線充足,交通流量不是太繁忙。 5.控方第一證人接受盤問,他同意在他的書面口供中沒有提及有打指揮燈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有傳召一位辯方證人。這位辯方證人當晚坐在上訴人的車上前方乘客位。他的證供指當去到該迴旋處前,有三條行車線,而上訴人的車是行駛最右線。 6.辯方證人指去到該迴旋處前有望過左右約一、兩秒才駛出該迴旋處,但出了不久便碰撞。他指上訴人的車速一定不是快,一撞之後上訴人的車可立刻停下來。辯方證人表示他不懂駕駛。在盤問下,他說雖然有望過一、兩秒的時間,但沒有留意該迴旋處有沒有車,因他所坐的位置與司機位置不同。 7.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口供及證據前,聆聽了大律師的陳詞,他有提醒自己這是一對一的案情,因此要加倍小心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在考慮及分析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他的口供十分清晰,沒有迴避,最後接納這位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不接納辯方證人的口供,因他不可確定當時有沒有車,他的口供欠缺穩妥性,故裁判法官認為他的口供對本案沒有幫助,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8.在上訴時,劉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兩項上訴理由:他投訴裁判法官在未有正確/或充份考慮所有控方證據前,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達致定罪的裁決。劉大律師最主要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矛盾,指他的證供及控方證物P3有矛盾(控方證物P3是一幅草圖)。劉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指他所繪劃的草圖顯示出他的車輛已在外圈,才發生碰撞。跟P3,即由警員所繪劃的不相同。當參考P5後,可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所繪劃的是未撞前的剎那,因他繪劃的雙車仍有一段距離。 9.鄭律師指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所說,他只是勾劃出大約的情況。鄭律師的陳詞指裁判法官當然可認為草圖與口供的分歧對證人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影響不大。 10.本席留意到控方證物P3,即由警員所繪劃的草圖可返映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是在內圈,而上訴人的車是出了外圈,跟上訴人的車從中線駛出時成直角。從D1相片可顯示出上訴人駛出時,他的車是直出的;如果是一位謹慎的司機,在出迴旋處時應該會打一個較偏左的角度,因在這情況下才能按迴旋處的“Traffic flow”順著去,直角是會影響內線的車。這可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說上訴人的車是從路口衝出來的。本席有詢問過劉大律師究竟當時代表上訴人的辯方大律師有沒有將草圖P3問過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同意上訴人的車已經完全踏入了外圈,而這情況可能可以反駁到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但劉律師翻閱謄本後找不到有此情況。 11.因此在裁判法官席前的證據上,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沒有任何證據可削弱他的證供,上訴人的證人只可指出依他的概念,上訴人的車出迴旋處時是慢駛的;但辯方證人沒有駕駛執照,亦說不出車速。正如鄭律師指出,辯方第一證人根本沒有留意該迴旋處有沒有車。剛才本席已指出他只是坐在車內的一個乘客,他所見的不等於上訴人的。最重要是上訴人自己有否留意到有車已經在該迴旋處。 12.裁判法官分析證據時,認為辯方證人的證供對本案沒有任何幫助,而信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分析時有任何出錯,至於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似乎跟P3的版本有所不同,但審訊時辯方沒有將P3來盤問控方第一證人,裁判法官可理解當時情況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上訴人是直線從中線衝出迴旋處而發生碰撞。因此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干擾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林駱律師行轉聘劉仲文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