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胡德仁

Case No.HCMA 757/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5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5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9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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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 胡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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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3月7日

裁決日期:2012年3月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 556 章)《香港鐵路條例》所規定之香港鐵路附例第 14 (a)及43 條附例及其附表。

2.控罪的詳情是指上訴人在2010 年1 月5 日在無合法授權或無合理辯解下,離開位於港鐵黃大仙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的已付車費區域,而沒有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及依照車票發出條件的方法把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機或用於自動閘機的電子感應器上,而該自動閘機乃作為離開已付車費區域的用途。

3.控方傳召了三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她任職港鐵,從2008 年開始做查票員。案發當日她須當值,大約下午5 時43 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大堂付車費區內距離4D 號出閘機的右後方約8 至9 呎左右 (裁判法官認為她與該閘機有45 度角)正準備往前4E 出閘之際,見到上訴人沒有使用車票也沒有使用八達通卡進入4D 號出閘機,走到閘機中間之旋轉棍杆用右大腿近臀部位置撞向棍杆,該閘機發出聲響,上訴人便離開了閘機。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往4E號閘機出閘,而在大堂另一邊的同事亦前往支援。控方第一證人進一步指出,該上訴人離開4D 號出閘機後便急步前行了七、八步後,向閘機回望一下,跟著大概差不多十米內他便被截停。被截停的位置是在美心西餅店外,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亦趕到,他們兩人也向上訴人截停。查問上訴人剛才沒有用車票出閘,但上訴人回答他已「嘟咗」。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男同事問上訴人:「如果你嘟咗,麻煩你出示你頭先張飛。」上訴人沒有出示其八達通,卻說自己「入咗飛嘅。」最後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說她清楚見他沒有用車票或八達通出閘,並告訴他已違返了港鐵附例,要繳附加費500 元。她要求上訴人跟她到主管室匯報。控方第一證人進一步解釋,若乘客用八達通咭出閘,拍咭時便會「嘟」一聲。若然乘客用車票出閘的話,把票插進入票口後,閘機機頂的顯示屏會有個「箭咀」出現,但當時她留意到上訴人過閘時顯示屏上沒有「箭咀」顯示。

4.處理案件後,他們要求上訴人提供個人資料作出檢控,上訴人於當晚7 時10 分左右離開。控方第一證人給口供時,上訴人有作出相當詳細的盤問,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 9段有反映出盤問的撮要,本席無須在此再重複。

5.控方第二證人為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他是因應上訴人要求而出庭作證,他的證供亦已記載於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 10段。他主要否認上訴人的投訴指上訴人有向他說控方第一證人搞錯咗,控方第二證人表示上訴人並沒有向他如此指出。

6.控方第三證人為站長,在他路過控制室時得悉事件後,上訴人要求他參與處理事件。他的證供已被記載於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 11段。按他的證言指 4D出閘機當日是操作正常。當被問及閘機如操作不正常,控方第三證人回答閘機便會自動發出一個訊號給控制室的電腦顯示該部閘機不正常操作,包括旋轉閘杆不轉動或轉動不暢順,與及閘機發出訊號之後便會自動停下來。他亦確認當日上訴人在控制室內沒有向他投訴閘機有問題。

7.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亦被裁判法官仔細地記載於裁斷陳述書內,本席在此裁決裡只簡略地提及。上訴人表示當日有乘搭地鐵,並用單程車票出閘,去到離開出閘機大約20 米近美心餅店的邊牆,就有一位男士上前要求他出示八達通咭。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出現,說他剛才衝出閘,而上訴人則強調他是用車票出閘。他指出閘後聽到有些聲音,所以自然回望一下,見到有其他乘客出閘,他發覺不到有問題,於是繼續向前行,並沒有衝閘的動作。

8.最後裁判法官聽了陳詞後作出證據上的分析,他正確地指出這是一對一的指控,所以要小心處理。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批評後,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可信、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其他控方證人的口供。其後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供詞,他不相信上訴人有用車票插入閘機才出閘。最終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判上訴人罪名成立。稍後上訴人作出覆核申請及書面陳詞。裁判法官覆核後認為他之前的裁決是正確的,維持原判。

9.於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同樣作出書面陳詞及幾項投訴。上訴人指        裁判法官沒有適當考慮辯方證供而拒納他的口供,其實裁判法官是經過仔細分析後才作出裁決。本席翻閱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其實很有理據地拒納上訴人證供上的版本。至於上訴人所批評關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關於人流方面,控方第一證人不應該在她的角度在庭上說她所見的情況,裁判法官已很小心地考慮上訴人的批評,因為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作出同樣的批評。按控方第一證人她已很確定指出她企立位置,雖然她看不到上訴人的下半身,其實證人已解釋她為何作出此結論,因上訴人出閘沒有插票,而用他下半身驅撞旋轉杆。但其實證人已作解釋及已記載於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所以本席不再重覆,於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第 20段已解釋很清楚。上訴人亦批評如證人在此短距離見到他沒插票出閘,為何她和另一位同事在遠距離下才截停他。上訴人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有疑點。其實控方證人已作解釋,當時她留意到這情況後,上訴人已急步行出閘,而控方證人證人尾隨著及另一位同事亦有作出支援,於近美心西餅店外將他截停。本席不認為有不可信的地方,至於人流方面,很明顯裁判法官是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指當時人流並不多,不像上訴人所說的版本。這是裁判法官以事實方面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的近律師行轉聘呂世杰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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