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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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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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0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698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3月7日 裁決日期:2012年3月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於審訊時控方的證據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私家車(MS6916)沿吐露港公路左二線以時速大約80 公里行駛。當時他見前車突然煞車,於是他立刻煞車。在車尚未停定下突然被後車撞到一下。結果將他的車推前並撞向前車。當控方第一證人把車完全停定後,突然給後車再撞多一下,令他的車再向前移動,但他不記得第二次有否撞及前車。當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停定下來後,他便下車查看車輛的損毀情況。(確認控方證物之一內,相片裡反映出他的車輛損毀情況。) 3.控方第一證人確認在他後面的車是上訴人的車(車牌號碼JR1015)。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當第二下撞及其車後,車輛JR1015便在他的右邊超越了自己的車,跟著才停下。稍後警員到場,控方第一證人描述出他認為第一和第二下的撞擊大約相隔兩至三秒。 4.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承認不清楚六車相撞的源頭是甚麼。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是第五架車。 5.控方第二證人是稍後到現場的警員,因此他不能敍述出當時撞擊的情況,只能在庭上敍述出上訴人向他所說的事實。 6.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所說的證供,當時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證人指出,他原先在左一線行駛,因前方慢車便轉入左二線,行了約一個車位便撞到前車的右車尾,跟著停低。 7.其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版本表示他在吐露港公路的左一線以時速80 公里行駛,當時該處最高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100 公里。上訴人表示,見到前方大約100 公尺的位置有工程車著咗箭嘴燈,於是他便打燈轉入二線。入了二線後,上訴人見前方有私家車(車牌號碼MS6961),雙方距離大約有三個私家車位,車速相若。上訴人表示當行了一個車位後,便見MS6961靠近中間分隔線,並見MS6961緊急煞車,上訴人隨即急煞車及扭右閃避。他扭右閃避是因見前車MS6961是靠分隔線,因此有空隙讓他扭右。但煞車不及而撞到。 8.在裁判法官作出分析時,他首先提醒自己本宗是一對一的案件,因此要加倍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加上上訴人並無任何交通定罪紀錄。裁判法官考慮了雙方的證供後,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為誠實可靠。裁判法官考慮了辯方的證供後,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認為控方的證據能支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的水平,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是不小心。 9.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為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據:
10.因此本席認為定罪是存有疑點,疑點利益應歸於上訴人。最後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罰款獲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林子勤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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