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及另一人 對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Case No.HCMP 24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4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2 年第 245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1 年第 11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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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梅啟明
第二原告人 梅德明
被告人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in the capacity as the sole executor and trustee named in the Will of Mui Yim Fong dated 3rd December 2003) (also in the capacity as the Trustee of the Karen Trust which is the sole devisee named in the Will of Mui Yim Fong dated 3rd Decembe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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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判決日期:
2012 年 3 月 16 日
201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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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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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人現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2.法庭延展上訴期限的考慮要素是: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理由;

3) 原告人所持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及

4) 若果法庭延展上訴期限,被告人的利益是否因此受損。

3.原告人可以在陸法官 2011 年 12 月 13 日判決的 28天內提出上訴,即上訴期限在 2012 年 1 月 10 日屆滿。原告人延至上訴期限屆滿後約一個月(即 2012 年 2 月 9 日)才提交傳票申請延展上訴期限,這是一段頗長時間的延誤。原告人解釋他們延誤提出上訴的原因是他們不熟悉訴訟程序。本庭認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解釋,因為若他們不熟悉上訴程序及上訴期限的話,他們是可以向法庭作出查詢的。

4.無論如何,本庭不認為原告人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他們的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5.被告人是已故著名歌星梅豔芳所立遺囑(‘該遺囑’)的遺產執行人。它亦是梅豔芳生前設立的一個‘KAREN TRUST’基金的信託人。‘KAREN TRUST’是該遺囑內的唯一受益人。原告人指被告人疏忽處理梅豔芳生前所簽署的文件,包括該遺囑及‘KAREN TRUST’,以權謀私,顛倒法理,以致梅豔芳生前真正遺願不能實現,引致官司連連,消耗遺產嚴重損失。

6.兩名原告人是梅豔芳的兄長。他們認為梅豔芳的遺產應歸予他們的母親。原告人向被告人的索償,包括「梅豔芳的遺產損失達到三億港元」。

7.原告人的申索明顯是會失敗的。他們指控被告人疏忽實質上是對該遺囑的效力提出爭議。梅豔芳的母親已在HCAP 2/2004一案挑戰該遺囑的效力,但被判敗訴,該遺囑亦被法庭以「嚴謹的法律形式認證」(PROVED IN SOLEMN FORM),故此該遺囑的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另外,既然兩名原告人稱聲他們的母親才是梅豔芳所有遺產的受益人,這即是說他們是沒有法律權力來提出本申索。

8.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這次申請的訟費。本庭評核訟費為HK$12,000。

(鄧國楨)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由梅啟明代表。

被告人:由高偉紳律師行轉聘文本立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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