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i Kieu 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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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24號 ----------------
---------------- 判刑理由書 ---------------- 事發經過 1.因某一服裝連鎖店接連發生「扒竊」案件,警方派員到其分店調查。審視閉路電視錄影紀錄之後,警員確定被告人在過往四個月內曾七度,在不同分店,向顧客的隨身物品下手,進行扒竊(控罪一至七:「扒竊」罪)。 2.調查之後,警員發現被告人屬一應被遞解出境之人士(控罪八:違反遞解令)。 3.會面期間,被告人透露,她故意在越南購買一虛假越南護照,讓她在該四個月內,成功八次入境,每次均向入境處人員申述其中虛假身分(控罪九至控罪十六:虛假聲明罪),進而來港干犯多宗「扒竊」案。 求情 4.被告人現年48歲,育有三名孩子,分別由8歲至24歲。他們一家四人與及「婆婆」居住在越南。87歲的婆婆與被告人體弱多病,聲稱因付下龐大的醫藥費,迫使被告人來港犯案,務求籌錢償債。 刑事定罪紀錄 5.被告人共有七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
判刑案例 6.多謝控辯雙方律師作出的法律調查,法庭考慮以下案例。 7.TRAN VIET THANH (CACC 54/2011):上訴後,上訴庭頒令:該第三次違反遞解令的被告人在認罪之後須被判監20個月。 8.PAHILA (2007 [1] HKLRD 410):高等法院法官在處理該裁判司上訴案件時指,「虛假聲明」連同「虛假護照」一同使用的話,判刑起點應該為18個月即時監禁。 9.至於「扒竊」罪,案例指,正常的單一判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曾犯事者或現場人煙稠密者則可加刑。 考慮 10.首先,法庭認為被告人因須替自己及媽媽籌備醫藥費故意犯案,這點不能成為求情因素。第二,明顯地,被告人是有計謀在購買虛假護照之後才多次入境干犯「扒竊」案。被告人亦不是初次干犯有關控罪,過往亦被判監。被告人在來港前已清楚,如被捕被成功定罪之後,必會面對類似懲罰。 11.就單一「扒竊」或「企圖扒竊」控罪,法庭會採用18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就「違反遞解令」罪,法庭會採用30個月作為判刑起點。就「虛假聲明」罪,因其連帶虛假護照一同使用,故法庭採用18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12.但所有控罪經認罪之後必須獲得三分一判刑折扣。另外,據「整體判刑」原則,法庭亦必須考慮將某部分的判刑予以同期或分期。惟關於「違反遞解令」這控罪,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人已是第三次干犯同樣罪行,並且該控罪的性質與「扒竊」罪行風馬牛不相及,完全無關,故法庭會予以全數分期。但法庭銘記,總刑期方面不能忽略,以免對被告人過份苛刻。 判刑 13.法庭頒令:
14.控罪一的12個月加上其他控罪的分期部份(34個月)等如46個月。故今天,本席判處被告人共三年十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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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