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貴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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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2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2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37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8日 判案日期:2012年3月28日 頒下裁決理由書日期:2012年3月30日 -------------------------- 裁決理由書 --------------------------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1)在禁煙區內吸煙;(2)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3)抗拒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阻止一名助理控煙督察(本案第二控方證人),執行公務。上訴人被判罰款及感化命令,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已被駁回,以下為理據。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控罪所指之地點是指定為禁煙區,三名控方證人當時身穿制服執行職務。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站在行人路邊,靠近山邊吸食一支燃點著的香煙,當他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上訴人曾要求給予機會。上訴人突然衝向馬路方向,第二控方證人約在三、四米前張開雙手以攔截上訴人,第二控方證人繼續追截 ,上訴人仍然衝前撞向第二控方證人,其工作板被撞至跌在地上。第一和第三證人跑至時,上訴人正箍著第二控方證人的頸部,並壓向旁邊的欄杆。上訴人被喝止,不遂,第三控方證人須扯開上訴人的手才可讓第二控方證人站起。第二控方證人事後到醫院檢查。 辯方案情 3.上訴人供稱當時曾經取出香煙打算吸食,但從無把香煙燃點 ,他是把香煙袋回後才遭四、五位衝來的人士推向欄杆,該些人士並沒有表露他們的身分,上訴人指他被推跌至肩膊碰到欄杆、雙膝跪在地上。他稱警員到場後,他在警誡下表示“我根本無掂到佢哋,係佢哋四至五個人撳住我,我無整爛佢哋啲公物嘅”。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事實上,他並沒如控煙辦人員所述吸過煙,控煙辦人員以連篇謊話誣捏他,裁判官錯誤裁定第一證人是一名誠實可信的證人及拒納其證供。 5.答辯人大律師回應指,裁判官有權接納控方證供、拒納上訴人之證供,此乃事實之裁決,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應予以駁回。 裁決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那一方是可信的證人一點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7.本案控辯雙方對事件經過,各執一詞。本案的關鍵繫於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可信性。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她説:
8.她在裁斷陳述書第 15至20 段已詳述她已考慮過辯方所指的質疑,不在此贅。她有權“接納三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把事實在法庭披露,在盤問下沒有被動搖,證供上相互之間也沒有任何矛盾,或要項上的衝突”。 9.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了上訴人在聆訊時所提出的質疑,他在聆訊期間耳聞證人的證供、目睹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自可對他們可信性、運用其常識和生活經驗,作出評估和衡量,亦會考慮一些證供是否有違內在或然性。裁判官有權作出事實的裁斷,上訴定罪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上庭。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