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光恩

Case No.DCCC 10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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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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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 2012年3月26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律師Mr Li Wai Ip, Philip,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2] 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汽車(Driv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in breath exceeding the prescribed 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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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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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

1.被告人當晚(即一星期五的晚上大概10時),駕駛一擁有三輪軸的「密斗」大貨車,從市區經大埔道駛往沙田。沿大埔道落山,被告人在一位置越線,過線之後,在反方向的快線行駛,共800米,之後與一私家車迎頭相撞。

2.其實,在越線之前,被告人在大埔道的駕駛狀態已相當不穩;有左右搖擺,偶過雙白線,進入逆線的情況。因為這樣,相當迎面車輛已需迴避,避免碰撞。當然,每次越線之後,被告人都能將貨車駛回原軌。無論如何,被告人並沒有超速。

3.在碰撞之前,逆線的私家車已成功停車,惟被告人的車輛不能及時「剎掣」,碰撞對方,將對方後推大概7至8米。因為碰撞,私家車的司機與乘客身體受傷:司機身受輕傷,被獲發五天病假;而女乘客之傷勢較為嚴重,需留院三天和獲病假七天。沒有證據顯示傷者有任何永久傷殘。

求情

4.被告人現年43歲,已婚,職業為全職司機。他共有十一個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毒品有關,與現時控罪無關。交通紀錄方面,除了擁有一些違反交通規例的定額罰款紀錄之外,被告人過往共有兩次「超速」,三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無論如何,被告人從未因交通罪行而入獄。

5.辯方求情時強調,該路段屬一新拓的路段,雖然到事發當晚,道路已公開使用大概兩年,但當時,使用程度亦算稀疏,被告人根本不熟悉道路情況,加上酒精的影響[1],所以被告人不能完全清醒,在不熟悉的路段,在一設計不良的缺口錯誤入線至逆線行車。因為當時交通流量稀少,故被告人一直留意不到迎面車輛,他只懂緊靠他的左方(他意為的慢線)行駛,到發現有迎面車輛時已為時已晚,被告人亦反應不及。對此,被告人深表悔意,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考慮

6.惟法庭考慮到以下數點,認為本案的嚴重性不輕:-

(i) 被告人所駕駛的明顯是龐然大物,是擁有三輪軸的龐大「密斗」車輛。如發生意外或碰撞的話,其比起小型車輛所帶來的禍害必然更深,被告人亦清楚自己所操控的車輛是龐然大物,故有需要更加小心駕車,以免禍及任何道路使用者;

(ii) 被告人逆線駕駛路途不短,一共800米。法庭認為逆線駕駛的長度與罪疚成正比,在不清醒或不小心的情況下,或危險的情況下,駕駛路途愈長,其罪疚應愈高。相反,如果只是偶爾短暫地危險駕駛的話,其罪疚則來得較輕;

(iii) 對方的車輛已停定,但被告人的反應仍來不及將車輛剎停,這顯示被告人的反應相當緩慢;

(iv) 雖然被告人的駕駛紀錄對一專業司機來說不算很差,但亦絕不算上是一良好紀錄。畢竟他在過去十年共有三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

(v) 事件的主因是被告人醉駕,受酒精的影響,引致他連逆線行車亦不知。被告人這次的失誤,帶來對方兩名人士的傷勢較輕,這屬萬幸,因為如果碰撞稍為強烈的話,對方的傷勢不堪設想。

判刑

7.辯方認同,法庭亦可考慮判監處理被告人。當然,監禁長短需要斟酌。

8.考慮之後,法庭認為就這「危駕」事件及以上附帶的特徵,法庭應採納12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其認罪之後,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正常折扣。故就第一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8個月監禁。而就第二控罪「醉駕輕微超標」,被告人沒有「醉駕」紀錄,法庭只判處3星期的監禁作為起點。三分一折扣之後,則變為兩星期監禁。

9.第一控罪,法庭判令被告人須停止駕駛,俗稱「停牌」,為期1年。而第二控罪「醉駕」,法庭命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

10.所有判刑同期執行,故今天法庭頒令,被告人須接受共8個月的監禁,「停牌令」從今天開始為期1年。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即在現場檢驗之後,其酒精呼氣測試顯示內含27微克的酒精濃度,超越法定的22微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