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光恩
|
DCCC10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8號 --------------------
-------------------- 判刑理由書 -------------------- 事發經過 1.被告人當晚(即一星期五的晚上大概10時),駕駛一擁有三輪軸的「密斗」大貨車,從市區經大埔道駛往沙田。沿大埔道落山,被告人在一位置越線,過線之後,在反方向的快線行駛,共800米,之後與一私家車迎頭相撞。 2.其實,在越線之前,被告人在大埔道的駕駛狀態已相當不穩;有左右搖擺,偶過雙白線,進入逆線的情況。因為這樣,相當迎面車輛已需迴避,避免碰撞。當然,每次越線之後,被告人都能將貨車駛回原軌。無論如何,被告人並沒有超速。 3.在碰撞之前,逆線的私家車已成功停車,惟被告人的車輛不能及時「剎掣」,碰撞對方,將對方後推大概7至8米。因為碰撞,私家車的司機與乘客身體受傷:司機身受輕傷,被獲發五天病假;而女乘客之傷勢較為嚴重,需留院三天和獲病假七天。沒有證據顯示傷者有任何永久傷殘。 求情 4.被告人現年43歲,已婚,職業為全職司機。他共有十一個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毒品有關,與現時控罪無關。交通紀錄方面,除了擁有一些違反交通規例的定額罰款紀錄之外,被告人過往共有兩次「超速」,三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無論如何,被告人從未因交通罪行而入獄。 5.辯方求情時強調,該路段屬一新拓的路段,雖然到事發當晚,道路已公開使用大概兩年,但當時,使用程度亦算稀疏,被告人根本不熟悉道路情況,加上酒精的影響[1],所以被告人不能完全清醒,在不熟悉的路段,在一設計不良的缺口錯誤入線至逆線行車。因為當時交通流量稀少,故被告人一直留意不到迎面車輛,他只懂緊靠他的左方(他意為的慢線)行駛,到發現有迎面車輛時已為時已晚,被告人亦反應不及。對此,被告人深表悔意,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考慮 6.惟法庭考慮到以下數點,認為本案的嚴重性不輕:-
判刑 7.辯方認同,法庭亦可考慮判監處理被告人。當然,監禁長短需要斟酌。 8.考慮之後,法庭認為就這「危駕」事件及以上附帶的特徵,法庭應採納12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其認罪之後,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正常折扣。故就第一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8個月監禁。而就第二控罪「醉駕輕微超標」,被告人沒有「醉駕」紀錄,法庭只判處3星期的監禁作為起點。三分一折扣之後,則變為兩星期監禁。 9.第一控罪,法庭判令被告人須停止駕駛,俗稱「停牌」,為期1年。而第二控罪「醉駕」,法庭命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 10.所有判刑同期執行,故今天法庭頒令,被告人須接受共8個月的監禁,「停牌令」從今天開始為期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