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233/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March 2012.
1. 控罪二和控罪三的最高刑罰均為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被告人有一個發生在1980年的不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兩個交通定罪記錄,最後一次定罪在2001年;及一些定額罰款紀錄。鄭大律師告訴法庭兩項控罪中的裝備均在被告人公司購買車輛時已經存在,並非被告人自行加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