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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46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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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4月11日上午10時41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Franco Ku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WONG Hing Wai Newm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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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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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820克可卡因。
去年9月2日下午近3時,警員在旺角地下鐵路站C出口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所以上前截查。在他的背囊搜出一個膠袋,內有涉案可卡因。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正替阿成運送毒品,完事後可得2,000元報酬。被告人表示想賺錢替兒子交學費和供養年老父母。涉案的可卡因共約值九十四萬元。
被告人現年38歲,兩次犯罪紀錄,都是紅油有關的罪行,不過已是2003年的事。他已婚,有一子,11歲,他在港與妻兒、母親同住,父親在安老院,每月費用8,000元。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曾做修車工人,後來經營車房,但2008年因火災燒毀車房,欠下債項。其後,他轉業為小巴司機,月入萬多元。妻子也做兼職幫補家計。被告人健康良好,沒有毒癮。
辯方王大律師非常詳細交代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毋須再要求背景報告。被告人一向行為良好,是負責任的父親和兒子,但因經濟問題而被人利用,一時貪心犯下此嚴重罪行。
被告人來信表示非常後悔,明白毒品害人,自己難辭其咎。對犯案令家人受苦,他十分歉疚,希望在獄中進修,將來重新做人。他在獄中得到神父開解,稍緩低落情緒。他的父親、妻子和母親來信指出,被告人一向負責任,但因種種問題而承受很大經濟壓力,因而犯案,希望法庭輕判。他的兒子在信中希望法庭能原諒他的父親,給他一次機會,稚子情真令人感動。
販運毒品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家人因而受苦,不是有力的減刑因素。不過,本席會考慮被告人曾協助警方和不時捐款給慈善團體,酌情減刑。
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1990] 2 HKLR 370)案和Abdallah([2009] 2 HKLR 370)案,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0至23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本案的毒品份量是820克,本席以21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7年。他曾協助助警方和定期捐款,減刑兩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三年零十個月。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61/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