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財

Case No.HCMA 19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9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37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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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伍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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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4月25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伍國財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晚約10時,控方第一證人在讓線前減速,至差不多停定,上訴人駕駛的士,從後撞向第一證人車尾。事後上訴人說:「我撞你尾,都係我錯啦」。

辯方案

4.上訴人見第一證人在讓線前約5個車位停定,距離他約一個私家車位。他收掣不及,撞向第一證人車尾。他當時同意賠償,但後指第一證人在讓線前太早停車,引致他收掣不及。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裁定第一證人是在讓線之前減速,拒納上訴人證供,裁定上訴人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引致煞車不及,罪名成立。

上訴理

6.上訴人在庭上指第一證人不可信。第一證人所謂上訴人身份資料由上訴人提供,其實是第一證人自己抄寫。

討論

7.第一證人證供上的瑕疵,裁判官已處理,認為並不關鍵。本席同意。

8.上訴人解釋他當時承認責任,但事後作過查問,若果前面車輛突然停止,則他並無責任。

9.裁判官已裁斷第一證人是在讓線前減速,車尾被撞。這個事實裁斷沒有任何問題,不小心的結論如是。因此,上訴駁回。

訟費

10.上訴人並無任何實質上訴論據,須付上訴訟費。整額評定為2,500元。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