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漢祥 訴 黃漢釗及另一人

Case No.
Court
Date01 Dec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000112B/1997

CACV 112/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11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1991年第2128號)

原告人
(答辯人)
黃漢祥
死者(黃李金蟬)遺產之執行人及信託人
第一被告人
(第一上訴人)
黃漢釗
第二被告人
(第二上訴人)
周愛華
第三方上訴人 周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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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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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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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原審法官班立德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曾經頒下命令,命令上訴人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起計二十一天內將本案有關全部業權、股權文件存入法庭。其後,上訴人對於此上訴不滿,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 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上訴庭法官廖子明法官頒令,命令上訴人將$100,000存入法庭作為她對原審法官班立德命令的訟費保証金。其後,上訴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由上訴法庭聆訊,並於該日頒下判決書。判決書指出上訴原審法官班立德命令是沒有理由,所以駁回上訴。

3. 其後,上訴人要求上訴終審法院,但此類上訴,必先要獲得上訴庭之准許。上訴庭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聆聽申請准許,然後便頒下判案書,判案書指出不批准上訴人申請,所以針對原審法官班立德命令之上訴,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審結。

4. 根據答辯人所稱,上訴人並無遵守原審法官班立德之命令,將文件於期限之內繳存法庭,主要訴訟因此被撤銷。因為主要訴訟和上訴原審法官班立德之訴訟全被撤銷,所以,上訴訟費保証金應歸予答辯人,亦即答辯今日申請之目的。

5. 至於上訴人稱她有其他証據要重新提出訴訟,這是題外話,今日須處理者為應否准許答辯人提取該$100,000訟費保証金。據答辯人稱,上訴訟費計算結果達$252,913,比上訴人繳存法庭之$100,000多,所以該$100,000應發放給予答辯人,另加$100,000應得之利息。本庭認為申請有理,予以批准。答辯人並可獲得本次申請之訟費。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答辯人): 由霍莊律師行Ms Courbet代表

第二被告人,第三方上訴人 : 周愛華,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