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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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指控被告人,長期虐妻,毒打太太,更甚,逼使太太離家出走之後,每晚均向女兒施暴,性侵犯女兒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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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8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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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背景 1.控方指控被告人,長期虐妻,毒打太太,更甚,逼使太太離家出走之後,每晚均向女兒施暴,性侵犯女兒[1]。 2.辯方則稱,指控純粹虛構,並沒此事。母女為了「撫養權」如願,合謀,在見法庭社工時,誣衊被告人諸多事項,志在抺黑被告人。母女更樂見被告人入獄,這樣母親便可奪回「婚姻居所」,母親亦可向法庭申請,暫停繳付贍養費給被告人。 3.控方共傳召三名証人,分別是女兒、太太與及揭發「性侵」事件的劉社工。被告人則選擇緘默,不出庭作証,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証人。 四項「猥褻侵犯」罪名:分析 4.女兒講及「性侵」時,她的証供滿佈疑點。據她說,超過一百次的侵犯中,時間、地點、模式、姿勢、動作、侵犯部位及其先後次序和維時多久,屬千篇一律,或更準確地,屬百篇一律。 5.女兒稱,從媽媽離家出走之後,至她向劉社工透露受侵事件,其間的大概四個月內,她每晚均在睡覺時受爸爸侵犯。每次,皆由她頭臥,躺在爸爸的左臂上時開始。事發時是晚上,地點在床上。其頭部躺在爸爸的左臂上之後,爸爸便會使用右手,先伸入她的衣服內,以「8」字形的手勢,在她的胸前盤旋。之後,右手便會伸進褲內,隔著內褲以「0」字形的手勢在私處上撫摸打轉。之後,爸爸的右手便會伸至臀部,再使用「8」字形的手勢盤旋撫摸她兩邊臀部。整個撫摸過程維時1或2分鐘。 6.該4個月期間,女兒曾間歇性地,在週末,到媽媽的居所渡宿,讓媽媽「探視」。但除此之外,以上的侵襲行為,每晚均發生,就連在2009年12月尾,女兒與爸爸到內陸清遠當義工時,在酒店房間睡覺時,以上的侵襲行為亦繼續發生。 7.就這,本席認為,除非爸爸屬「機械人」,被設計程式固定每晚指定動作,否則的話,女兒聲稱百篇一律的侵犯行為,便來得十分奇怪,與常理不合,嚴重違反「內在或然性」。女兒對侵犯的描述百篇一律,難免被法庭懷疑,她的証供是舖排設計出來的!她一方面需要加強被告人的罪惡性,所以提出每晚均受侵襲的指控,但另一邊廂,她需要記起一百多次的侵襲過程,相當困難,女兒只好生硬地將一個侵襲模式牢記,並應用於所有聲稱侵襲之上。 8.除以上之「生硬」問題外,女兒大胆揭露「性侵」的過程亦藏相當玄機。 9.首先,女兒從未對媽媽提及過,受爸爸「性侵」一事。「性侵」開始兩個月之後,女兒便偶爾在週末,到媽媽處,與媽媽同宿,讓媽媽「探視」。期間,媽媽與女兒詳談生活狀況,但女兒從未向媽媽透露受爸爸侵襲一事。就這,女兒在庭上,一時解釋,她並不知道需要向媽媽投訴,另一時又解釋,其實她有想過,並且打算向媽媽剖白,惟怕媽媽擔心,故她決意隠暪媽媽。那究竟她是沒有意識地不透露,還是有意識地避免媽媽擔心,而不告知媽媽呢? 10.第二,女兒稱,她最終之所以向劉社工表白,純粹因為劉社工在接見她時,詢問她願不願意由爸爸帶到社署會見社工。當時,她回應劉社工,要求不要爸爸帶來,由媽媽帶來較好。她續向劉社工解釋,不想爸爸帶來會面的原因,即是爸爸侵犯她。惟這解釋與劉社工的証供大相逕庭、南轅北轍。 11.劉社工稱,他從未與女兒提及過,究竟爸爸或媽媽帶來接見較好。而無論如何,女兒在揭露事件期間,從未談及過,不希望爸爸帶來會見一事。 12.本席認為,女兒鼓起勇氣揭露「性侵」,期間的揭露歷程,必然刻骨銘心。本席相信,使她鼓起勇氣道出受襲的原因必然很強,其印象應牢記在她心底,沒有可能模糊,亦沒有可能弄錯。那如果她大胆揭露的原因/起源屬「不希望爸爸帶來接見」的話,這原因與劉社工稱的原因便有莫大和不能解釋的衝突! 13.就這,劉社工稱,事件對他來得非常突然。聽到女兒投訴「性侵」時,他印象深刻,並且在其進一步提問澄清時十分警覺,以免他的問題會污染續後的警方調查。劉社工稱,當時他正問及女兒曾否被爸爸緊緊擁抱[2],女兒便道出被撫摸、被侵襲的事件。 14.雙方並不爭議劉社工的証供。最後,法庭亦信納劉社工所道出的是事實真相。換句話說,女兒為何會在被侵襲一百多次之後,突然向劉社工道出事件,箇中原因仍是本案的一大疑團。究竟女兒是自然順勢流露,抑或遭他人事先鼓勵鋪排? 15.畢竟,不爭議的事實在於,當天帶女兒到長沙灣政府合署獨立會見劉社工的人士是媽媽。當日之前,女兒正在媽媽的家中渡過。剛巧,這會面的目的在於,在「撫養權」的問題上,女兒向劉社工提供她的個人意見。在這形勢下,媽媽鼓吹女兒,在接見時,向劉社工提出指控爸爸,這嫌疑不能完全抺剎。 結論 16.以上種種疑團對女兒的証供大打折扣。既然頂証四項「猥褻侵犯」罪名的証人只有女兒,法庭須依法將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人,裁定被告人就四項「猥褻侵犯」罪,無罪。 兩項襲擊妻子罪名:分析 17.太太指稱,離家出走當日[3],她先被丈夫連續兩次手推,至她身體後坐地上,繼而被丈夫驅趕出門。離家後,她決意不回,並到別處暫住。她亦委聘律師,正式申請離婚。 18.惟她聲稱的傷勢,與受襲的過程格格不入。她肯定,事發時,丈夫站在她面前,丈夫雙手向前推,推她的雙膀,她應聲墮後,臀部墜地。她嘗試站起來,但丈夫繼續使用雙手,推她雙膀,她再向後墜地。最終起來後,她被丈夫驅趕出門。她稱,在事發後一個多小時,她才發覺身上的傷勢,但傷勢並不在於雙膀,而是身體前方,即:-
19.本席懷疑,在事件之中,她只後墮,為何她的前軀瘀傷呢?須知,她稱的前軀瘀傷並不是受推的雙膀,而是別的部位:手和腳。眾所周知傷勢是受襲的重要証據,但她聲稱的傷勢與其聲稱的受襲過程背道而馳,風馬牛不相及,自打嘴巴。 20.另外,她為何不即時報警?當時,她已決意離婚,為何她不立即到警署,向警員講出受襲過程,展示瘀傷?而只在事後四個月,當警方調查女兒受侵時,她才「順便」舉報? 21.無論如何,她稱感覺到傷勢的時間,是在受襲之後的一個多小時。當時,她正乘坐公共巴士,準備上班。就在車內感覺痛楚,她才揭衫查看,並發現身前的三處瘀傷。她解釋為何在受襲一小時多之後,才有這些痛覺,是因為她沒有想到這點。那本席懷疑,感覺應屬即時反應!受襲的痛楚還要經過腦袋思考,才能感覺到嗎?那身體的痛楚是感覺出來的,還是思想出來的?若是思想出來的話,不思想便不會感覺痛楚?這些理論,明顯荒謬。 22.基於以上的疑問,法庭懷疑媽媽聲稱的受襲事件究竟有沒有發生,又或如果確實發生的話,她在庭上有否道出所有真相?她有否隱瞞對她不利的部份呢? 23.媽媽隱瞞的可能性亦有跡可尋。畢竟,女兒使用「打交」兩字來形容父母兩人的行為。「打交」與「打媽咪」,兩者在意思上的分別明顯不過。本席認為,如果父母不是「打交」的話,女兒斷斷不會使用「打交」兩字,來形容兩人之間之行為。 24.另外,講及女兒生理狀況,何時開始發育時,媽媽強調,縱使女兒今時今日(11歲)還未開始發育,女兒身形亦屬瘦削,但在事發時,即女兒9歲的時候,女兒的胸部及臀部均有俗稱「Baby Fat」,這些嬰兒身體腫脹的狀況。 25.本席懷疑,女兒事發時已9歲,那她還有嬰兒的特徵?而無論如何,媽媽提到的兩個腫脹部份,屬女兒指控爸爸侵襲的兩個主要部份。那是事有湊巧,抑或媽媽故意強調這兩部位的腫脹,來加強女兒「性侵」的指控?本席懷疑,每人不論男女老幼,臀部必然腫脹,問題在於多少而已,那臂部這部位豈有「Baby Fat」之言呢?更甚,女兒整個身體為何只有該兩處擁有「Baby Fat」呢?那女兒的臉頰或腹腔呢?只稱受襲位置擁有「Baby Fat」未免太過巧合了,並屬難以置信。 結論 26.因為以上種種疑團,本席不能盡信太太的任何証供。 判決 27.既然被告人在兩次的會面紀錄中,並沒有清楚招認任何控罪,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人的原則,本席宣判被告人六項控罪均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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