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80/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December 2010.

1. 被告人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控罪一和二)及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三至六),經審訊後被定罪。

Cites 1 case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72/2010。<br>
Case No.DCCC 48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48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8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錦壽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欣
日期: 2010年12月2日下午3時22分
出席人士: Mr Andy Che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s Lily Yew,由法律援助委派的李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3] 至 [6]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控罪一和二)及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三至六),經審訊後被定罪。

2.控罪一和二的受害人是Y女士;控罪三至六的是女童X。案發時,Y女士是被告人的妻子;女童X是被告人和Y女士的親生女兒。基於控罪的性質、受害人的年紀及她們與被告人的關係,本席押後判刑,索閱一系列報告。

3.被告人的背景大致上已在「裁決理由」中交代了,不在此贅述。被告人的背景報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本席已逐一閱覽。

4.精神科醫生表示,被告人沒有精神病。臨床心理學家則表示,被告人會面時,表現自我保護和存有戒心(guarded and defensive)[1],處理情緒及人際關係的技巧(mood management and relationship skills)並不理想。被告人也可能在性心理(psychosexual)方面出現問題[2]

5.另一方面,女童X的「受害人評估報告」顯示,她對這次創傷經歷已逐漸適應,各種機能亦逐漸回復正常。唯女童X較關注現時及將來的人身安全;她認為,與被告人保持距離,跟母親一起,才有安全感[3]

6.姚大律師求情時指,雖然自女兒出生後,被告人便沒有正職,但他並非閒賦在家中,不事生產。除了照顧女兒外,多年來積極參與各種義務工作和公益活動,紀錄和成績有目共睹。姚大律師亦呈上7份求情信件,本席已細心閱覽。姚大律師強調,臨床心理學家報告顯示,被告人沒有暴力傾向,重犯的機會亦不高[4]

7.被告人身為女童X的父親,卻多番趁睡覺時侵犯她,如此惡行,實在令人厭惡。在律政司司長黃龍威CAAR 5/2008一案中,上訴庭法官張澤佑表示:

"法庭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案件所制訂的量刑原則,應要反映以下3個重要因素:

1)阻嚇其他人士干犯這類案件;

2)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恥或痛恨;

3)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申冤。

由於這類案件每宗都有各自的案情,特別是猥褻侵犯行為各異,所以上訴法庭沒有就這類案件的刑期作出指引,但法庭必須以上述量刑原則,來作為刑罰的基礎。此外,還有另外3點重要因素是法庭需要考慮的:

1)就算法庭沒有受害人被侵犯後的心理狀態報告,也不能忽視受害人有可能因被性侵犯而蒙受心理創傷;

2)偵查這類案件是相當困難的,因為被性侵犯的兒童,通常在事後都會不知所措,因難於啟齒而沒有向家長或老師,作出遭到性侵犯的投訴;及

(3) 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以保護幼童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見判詞第5頁,第13至14段)

8.雖然上級法院沒有對類同本案的非禮罪行,頒下判刑指引,但就本案而言,即時監禁的刑罰是必須的。判處監禁,除了是懲罰和阻嚇被告人外,亦要把他與社會隔離,以保護女童X和Y女士。

9.就控罪三至六,每項控罪本席採用的量刑基準是1年監禁;控罪一和二則是1星期監禁。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同時,本案情節嚴重,即使被告人初犯,也不能給予任何刑期扣減。其實,根本沒有任何求情理由,令本席可以在刑期方面作出任何扣減。因此,控罪三至六的判刑是每項控罪1年監禁;控罪一和二則是每項1星期監禁。

10.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

(i) 控罪四和五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ii) 其餘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換句話說,6項控罪的總刑期是,3年兩星期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第19段。

[2] 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第18段。

[3] 見「受害人評估報告」第10段。

[4] 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第19段。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72/2010。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72/2010。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8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