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93/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第一上訴法人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新昌營造”)和第二上訴法人新昌室內裝飾(香港)有限公司(“新昌室內裝飾”)在裁判法院分別被票控各一項罪名。傳票KCS 28236/2010指第一上訴人在2010 年2 月 26日,身為負責位於九龍大埔道 292 號的建築地盤的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該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2 米之處墮下,違反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 59 章)制定的《建築地盤(安全)規例》(香港法例第 59I 章)第 38B(1),68(1)(a)及68(2)(g) 條。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