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6/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December 2012.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之命令的傳票罪項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身為屏山沙井路38號逸翠軒第5座1字樓A室連花園的擁有人,在2010年1月25日至2010年2月26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的條文,於2008年6月30日向上訴人送達的命令CWP/S1/99040/08/NT。該命令着令進行工程,即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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