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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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9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330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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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審訊時控方的證據主要來自控方兩位證人。PW1是一位警長。他稱案發時,他留意到上訴人的士在案發現塲左一線車龍排最尾一部車,並且停下來。PW1駕駛其電單車在左一線中間偏右少許行駛,在上訴人後方並與上訴人的士相隔大約15 米。PW1與上訴人的士之間沒有車輛阻礙PW1視線。上訴人的士突然向右抽出去左二線,令到在左二線的私家車(即PW2的私家車),要即刻剎停。PW1留意到在左一線與左二線之間地面有單白虛線分隔線,而上訴人的士車頭已經越過這條分隔線。在庭上,PW1有草圖呈堂(“P1”及“P2”)。上訴人的的士停車後,再開車沿左二線向西行駛。PW2也跟著上訴人的士駛離現場。其後,PW1把兩部車輛截停。 3.PW2作供稱,案發時他以時速約30 公里在左二線行駛。當時左二線交通比較暢順,而左一線比較擠塞。有一架的士(即上訴人的士),在左一線沒有打指揮燈情況下向右切出左二線。當時,上訴人的士車頭右邊的燈已經越過PW2車頭沙板申延向前的直線位置。PW2覺得兩架車有機會碰撞,所以PW2緊急剎車。在庭上,PW2亦有草圖呈堂 (“P3”)。 4.PW1及PW2互不認識,而兩人也不認識上訴人。 辯方案情 5.裁判法官聽完控方證人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6.上訴人作供時稱,案發時在左一線停車。左一線塞車,而左二線暢順。上訴人發覺左二線沒有車在行駛。於是,上訴人打指揮燈,將車頭微微地斜出去右邊,但整架的士完全在左一線上。當時上訴人見PW2私家車在左二線,大約在上訴人的士後方5 至6 架車位的距離向前駛。PW2的私家車駛至上訴人的士右邊乘客車門旁停下。上訴人重覆示意PW2繼續向前行駛,但是PW2只有口嗡嗡,沒有駕駛私家車前行。最後,上訴人再等十幾秒,見PW2仍然沒有動作,於是將的士抽去左二線,直至駛過在左一線上排隊駛入車龍,才切回左一線。之後被截停。 裁判法官的裁決 7.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他指出在這案件中,上訴人並無任何舉證責任。裁判法官要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他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究竟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是否一個小心謹慎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及有合理地在當時的情況下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 8.裁判法官分析了各證人的證供後,他亦有提醒自己要小心考慮PW2的口供,因他過往曾有一些違反交通定罪的紀錄。 9.裁判法官首先考慮PW1同PW2的口供後,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法官亦留意到PW2在庭上當被問及較早時在這段路上有否上落客時有迴避問題。但這點沒有影響到PW2的誠信。 10.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是合乎常理。當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他認為上訴人的口供是不可信的。上訴人供稱,當他將的士抽出時,他是見到沒有任何車輛才抽出。但一出線,便見到PW2的私家車,上訴人指他當時立刻停車,並叫PW2繼續前行,但PW2沒有動作,因此他才抽出去左二線,駛過了塞車位置,才抽回第一線。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抽出時,沒有作出一個小心謹慎的司機應要留意的事項,而影響到當時在左二線行駛中的PW2的車。上訴人當時突然抽出左二線,沒有打指揮燈,令致PW2需要緊急剎車。因此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上訴 11.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在聆訊前,有作出一個書面陳詞。上訴人認為PW1是說謊,是不可信的。因為PW1當被問及有否見到上訴人打指揮燈的問題,他回答沒有留意。上訴人認為若果他視線是沒有受阻礙,有看到當時的情況,應該不會這樣回答。本席剛才向上訴人已指出每個證人留意的事項都是不同的,如果他是想說謊,可以說沒有看到上訴人打燈,不用說他沒有留意,這正反映出證人在庭上是沒有說謊。 12.至於上訴人指PW2有用手勢示意PW1上前協助,上訴人認為如果PW1是有看到案發經過,他不需要待PW2用手勢示意才上前協助。PW1 作供時已指出他看到整個案發經過,至於他有否見到PW2用手勢示意,這都不會影響他當時是否看見事發的情況。 13.至於草圖問題,PW1當時在上訴人的士後方,在沒有視線阻礙的情況下,他看見上訴人當時排在車龍尾。但交通情況不會像影相般每一刻都是一樣的,車輛來來往往,PW1當時看見上訴人的士排在車龍尾,這並不等於其後沒有其他車輛會駛上前。因此,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足夠的上訴理由。 14.上訴人計算過,並指倘若當時PW2的確是說真話,在這情況下,他沒有扭軚閃避,只是緊急剎車,應該會撞到他的車。本席認為這粗略的計算是不準確,因這視乎PW2的車輛性能及操作問題,而當時是急剎。因此,本席不認為上訴人這粗略的計算能支持他認為PW2的車應該會撞到他的車。正如PW1 所說,及於他的草圖中所見上訴人與PW2的車只相隔1呎距離,是在一個非常接近的情況下停定。至於PW2為何沒有扭軚,這因每個司機的反應都不相同,所以上訴人指出PW2沒有扭軚閃避不能支持上訴人的上訴。 15.正如曾律師有提及,就第一個上訴理由,即使PW2有用手勢示意PW1,不等於PW1看不到案發的經過,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是一個最好的人選作出事實的裁斷,因他有機會看到各證人,包括上訴人給口供及回答問題的情況,才作出事實的裁斷,究竟那一方是可信及可靠。 16.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他已很小心地處理各證人的口供及可信性,最後作出這個裁決。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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